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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4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游紅桃黃永定陳雪玉

原告
乙○○
原告
甲○○
原告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穩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丙○○

上列被告丙○○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94年度交訴字第13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永定

                    法 官 陳雪玉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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