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簡字第22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壢簡字第2222號
- 聲請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74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
㈠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16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6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揭2 案接續執行,而於94年1 月31日執行完畢,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㈡訊據被告於警詢中固供承有於94年5 月12日下午2 時5 分許進入告訴人乙○○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街19號住處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行,辯稱:伊進入告訴人家是要拿伊妻之衣物,於進入時有經過告訴人同意云云。惟查,被告未經告訴人許可而於上揭、地無故進入告訴人住處打開衣櫃、抽屜搜衣物,嗣告訴人經鄰居通知始返家查看並要求被告離去一情,業據告訴人於警詢、偵查中指訴在卷,核與目擊證人劉得圭於警詢中、目擊證人劉邦燠於警詢、偵查中證述相符,並有現場相片8紙附卷足憑。是被告所辯,不足採信。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06 條第1 項、第47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 條第1 項規定: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