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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附民字第14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林孟宜蔡寶樺陳永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壢附民字第14號

原告
展欣藤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丕河
送達代收人
許月娥
原告
甲○○
被告
蘭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上列被告蘭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展欣籐業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 孟 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7  日

                   法 官 蔡 寶 樺

                   法 官 陳 永 來

                   書記官 劉 霜 潔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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