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附民字第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壢附民字第14號
- 原告
- 展欣藤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丕河
- 送達代收人
- 許月娥
- 原告
- 甲○○
- 被告
- 蘭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上列被告蘭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展欣籐業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 孟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