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撤緩字第1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原名陳春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侵占罪,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二四O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九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併予宣告緩刑五年,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前更犯侵占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O九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受刑人係於九十一年二月至四月間因業務侵占犯行為本院在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罪之緩刑期內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受刑人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