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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99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曾淑華王耀興黃梅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997號

公訴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號(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累犯」應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累犯」部分,顯係贅載,應予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黃梅淑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997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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