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交簡字第94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桃交簡字第94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47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庭提起上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 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二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