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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交簡字第941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桃交簡字第94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47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庭提起上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8 日

法 官 陳雪玉

             書記官  梁麗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
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交簡字第941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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