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交附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4年度桃交附字第50號原 告 甲○○ 六弄一四 被 告 乙○○ 號 瑞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樓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靜宜 右列被告因本院93年度桃交簡字第174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劉為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美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