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張富慶律師 原告兼法定 代 理 人 甲○○ 丁○○ 被 告 乙○○ 信昌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奚 傑 被 告 戊○○○○○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良境 上列被告因被告乙○○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魏于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奕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