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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04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孫惠琳劉為丕賴淑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簡字第10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7014 號、94年度偵字第1353號),本院受理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予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

甲○○以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盜版光碟共計叁佰伍拾玖片,均沒收。

事實

一、甲○○明知如附件(一)所示之影音著作物係分屬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依著作權法第4 條第2款及民國82年7 月16日簽署生效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物;又明知如附表(二)所示之音樂著作物,分別係屬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著作物,未經前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其竟於93年7 月下旬某日,至中國大陸廣州深圳羅浮商場內之某商家,以每片單價約人民幣20元之代價購入上開影音、音樂光碟片後,旋即由該商家以航空快遞方式,將上開影音、音樂光碟片寄送輸入至位於臺北縣三峽鎮○○街22之1 號住處,並委託不知情之聯有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貨運及報關事宜,而於93年7 月30日3 時許,在桃園中正國際機場永儲快遞進口專區,為警查獲,並扣得上揭光碟片。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實,核與證人何明達即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之代理人何明達、張琮涪於偵查中、證人即聯有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職員林永盛於警訊中證述情節相符合,並有X光檢查儀注檢貨報告表1 份、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1 張、永儲股份有限公司快遞進口貨物暫存申請書1 張、貨物提單1 張、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查獲仿冒物品影音、音樂光碟片照片18幀、如附表(一)、(二)所示影音、音樂著作之著作權證明文件影本附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著作權法有關輸入盜版光碟之刑罰規定,業於被告行為後修正,並於93年9 月1 日公布,同年月3 日施行。依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意圖營利而以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至修正後著作權法第93條第3 款前段規定:「以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新法就有利於行為人,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著作權法第93條第3 款規定論處。故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3條第3 款之以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公訴人起訴疏未注意法律之修正而以舊法論罪,容有未洽。又被告當庭自白犯罪,檢察官亦當庭具體求刑判處有期徒刑5 月,被告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本院審酌被告僅因一時失慮而觸犯刑法,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扣案影音、音樂光碟片尚未流入市面,即為警查獲,所生損害尚屬輕微等一切情狀,認求刑為適當,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盜版影音、音樂光碟片共計359 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之用,且為被告輸入之盜版光碟商品,應依作權法第98條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本件係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因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87條第3 款、第93條第3 款、第98條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之請求所為之判決,依法不得上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著作權法第9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 萬 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 15 條至第 17 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 70 條規定者。

三、以第 87 條第 1 款、第 3 款、第 5 款或第 6 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91條之1 第2 項及第3 項規定情形,不包括在內。

┌─────────────────────────────┐│附表(一)│├──┬──────┬─────────────┬─────┤│編號│中 文 名 稱 │ 著作權財產權人 │遭侵害片數│├──┼──────┼─────────────┼─────┤│ 1 │熊之歷險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 │├──┼──────┼─────────────┼─────┤│ 2 │亞瑟王 │ 同 上 │  40 │├──┼──────┼─────────────┼─────┤│ 3 │哈利波特3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30 │├──┼──────┼─────────────┼─────┤│ 4 │末代武士  │ 同 上 │  30 │├──┼──────┼─────────────┼─────┤│ 5 │明天過後│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  30 ││ │ │限公司 │ │├──┼──────┼─────────────┼─────┤│ 6 │加菲貓│ 同 上 │  30 │├──┼──────┼─────────────┼─────┤│ 7 │機械公敵│ 同 上 │  20 │├──┼──────┼─────────────┼─────┤│ 8 │史瑞克2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  10 ││ │ │夥 │ │├──┼──────┼─────────────┼─────┤│ 9 │蜘蛛人│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  50 ││ │ │司 │ │├──┼──────┼─────────────┼─────┤│10 │地獄怪客│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10 │├──┼──────┼─────────────┼─────┤│11 │魔戒3部曲  │  同 上 │  30 │├──┼──────┼─────────────┼─────┤│12 │記憶裂痕│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10 │├──┼──────┼─────────────┼─────┤│13 │耶穌受難記 │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  30 ││ │ │限公司 │ │└──┴──────┴─────────────┴─────┘┌─────────────────────────────┐│附表(二)│├──┬───────┬───────┬──────┬───┤│編號│被查扣之盜版CD│  歌曲名稱  │著作財產權人│侵害片│││CD-R名稱│││數│├──┼───────┼───────┼──────┼───┤│ 1 │SHARKIRA│ The one│新力哥倫比亞│ 2  ││ │ │ │音樂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2 │席琳狄翁│Power of love │  同上  │ 5  │├──┼───────┼───────┼──────┼───┤│ 3 │Air Supply  │ Now│博德曼股份有│ 5  ││││ and fovever │限公司││├──┼───────┼───────┼──────┼───┤│ 4 │陳美│Cotton eye joe│科藝百代股份│ 7  │││││有限公司 ││├──┼───────┼───────┼──────┼───┤│ 5 │NOW+│  Sunrise│  同上 │ 5  │├──┼───────┼───────┼──────┼───┤│ 6 │披頭四樂隊│ Why│環球國際唱片│ 5  ││ │ │ │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賴淑美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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