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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
    朱美璘

  • 被告
    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4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之1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1632 7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2年度偵字第14145 號),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叁年。如附表四所示申請書上偽造之「甲○○」署押壹枚,及附表一、三、四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及附表一編號3 至14、16至18、20、21及25、附表三編號3 、4 、6 、附表四編號1 所示特約商店存根聯簽帳單上所偽造之「Wu Mei yuan 」署押共肆拾柒枚、附表二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及編號5-8 、13、14所示特約商店存根聯簽帳單上所偽造之「Wu Pau Chu」署押共拾叁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丙○○與甲○○、乙○○係朋友關係,丙○○趁代為收受甲○○、乙○○所申請之下列信用卡時,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侵占、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行使偽造私文書、為自己不法利益之詐欺得利之概括犯意: ㈠分別於附表一、二、三所示時間、地點收受甲○○、乙○○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已改制為國泰世華銀行,下稱世華銀行)、國泰商業銀行(下稱國泰銀行)、大眾商業銀行(下稱大眾銀行)所核發予甲○○、乙○○之信用卡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該三張信用卡侵占入己,並分別於該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偽造「Wu Mei yuan 」 、「Wu Pau Chu」(起訴書誤載為「乙○○」)之署押,而完成附表一、二、三之信用卡私文書後,隨即持所侵占之上開三張信用卡,連續在附表1 編號3 至14、16至18、20、21及25、附表2 編號5 至8 、13、14、附表3 編號3 、4 、6 所示時間、地點,分別冒用甲○○、乙○○名義,連續於簽帳單(均一式二聯)上偽造「Wu Mei yuan 」、「Wu Pau Chu」署押以表示確認交易金額、標的及向發卡銀行簽帳消費之意後,持交商店之店員而行使之,致該商店之店員誤認丙○○確係該持卡人甲○○、乙○○消費而陷於錯誤並交付附表1 編號3 至7 、13、14、25、附表2 編號5-7 、13 、14 、附表3 編號6 所示金額之商品,使丙○○獲得附表一編號8 、9 、11、12、16至18、20、21、附表二編號8 、附表3 編號3 、4 所示金額物品等消費之利益,足以生損害於甲○○、乙○○、附表1 編號3 至14、16至18、20、21及25、附表2 編號5-8 、13、14、附表3 編號3 、4 、6 所示之商店及發行信用卡之世華銀行、國泰銀行、大眾銀行對於客戶使用信用卡消費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丙○○並於附表1 編號1 、2 、15至19、22、24、26至30、附表二編號1 、4 、9 至12、15至18、附表三編號1 、2 、5 、7 至10所示時間,持侵占之上開三張信用卡,至上開附表所示銀行之自動提款機,連續輸入該信用卡之密碼後,使各該提款機辨識系統誤認係甲○○、乙○○本人預借現金而連續以此不正方法自各提款機分別取得附表1 編號1 、2 、15至19、22、24、26至30、附表二編號1 、4 、9 至12、15至18、附表三編號1 、2 、5 、7 至10所示金額之現金,總計丙○○以此方式分別詐得價值新臺幣(下同)100420元之財物、18810 元之利益及162000元之預借現金款項。 ㈡於91年6 月間某日冒用甲○○名義,填寫安泰商業銀行(下稱安泰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並於該申請書上簽名欄內偽造「甲○○」署押後,以郵寄方式向安泰銀行申辦信用卡而行使之,致安泰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係甲○○欲申辦信用卡,而於寄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信用卡予丙○○,丙○○於詐得前開信用卡,完成開卡手續,並於該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偽造「Wu Mei yuan 」之署押而完成附表四之信用卡私文書後,隨即持詐得之上開信用卡,連續於附表四編號1 所示時間、地點,冒用甲○○名義,連續於簽帳單(均一式二聯)上偽造「Wu Mei yuan 」署押以表示確認交易金額、標的及向發卡銀行簽帳消費之意後,持交商店之店員而行使之,致該商店之店員誤認丙○○確係該持卡人甲○○消費而陷於錯誤並交付附表四編號一所示金額之商品,與使丙○○獲得附表四編號1 所示金額之消費利益,足以生損害於甲○○、附表四編號1 所示商店及發行之安泰銀行對於客戶使用信用卡消費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丙○○復於附表四編號2 至10所示時間,持詐得之上開信用卡,至附表四編號2 至10所示銀行之自動提款機,連續輸入該信用卡之密碼後,使各該提款機辨識系統誤認係甲○○本人預借現金而連續以此不正方法自各提款機分別取得附表四編號2 至10 所示金額之現金,總計丙○○以此方式分別詐得價值700 元之財物及36000 元之預借現金款項。 二、案經乙○○訴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及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經本院改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三、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丙○○於本院訊問時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乙○○、被害人甲○○於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被告所立切結書、國泰銀行信用卡客戶消費明細表、世華銀行消費明細表、甲○○及丙○○所簽立之世華銀行切結書、世華銀行信用卡對帳單、大眾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表、安泰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及消費明細表(均為影本)在卷足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5 條第1 項侵占罪、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同條第2 項詐欺得利罪、第339 條之2 第1 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被告於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及簽帳單上偽造署押,分別為偽造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及簽帳單等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帳單後,進而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其先後多次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均應分別論以一罪。被告所犯侵占、行使偽造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爰審酌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因一時失慮而犯本案,以其友人名義詐領信用卡,用以詐取財物、利益及詐取現金,所詐得總金額為317930元,惟犯罪後坦承犯行,並已繳納部分所積欠之款項,與國泰銀行達成和解,安泰銀行僅餘1 萬3 千元,大眾銀行僅餘5 萬4 千元,及審酌其他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開前案紀錄表可佐,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坦承犯行,亦具悔意,且已繳納部分所欠款項,告訴人乙○○、甲○○並表示被告與銀行和解條件如均履行將不予追究,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併予宣告緩刑三年,用啟自新。另本院所為右揭刑之宣告,係在被告向本院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內,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被告就本判決即不得上訴,至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併此敘明。 五、末查,附表四所示申請書上偽造之「甲○○」署押一枚,及附表一、三、四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及附表一編號3 至14、16至18、20、21及25、附表三編號3 、4 、6 、附表四編號1 所示特約商店存根聯簽帳單上所偽造之「Wu Mei yuan 」署押共47枚(以每份簽帳單一式二聯且有複寫,惟其中持卡人存根聯雖為被告犯罪所得之物,然已滅失而不存在)、附表二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及編號5-8 、13、14所示特約商店存根聯簽帳單所偽造之「Wu Pau Chu」署押共13枚(以每份簽帳單一式二聯且有複寫,惟其中持卡人存根聯雖為被告犯罪所得之物,然已滅失而不存在),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沒收。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特約商店存根聯簽帳單已繳回予該銀行留存,另依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所有權歸屬銀行,均不屬於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56條、第55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335 條第1 項、第339 條之2 第1 項、第219 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4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 楊鳳滿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於民國90年12月7 日後至同年月20日間某日,丙○○收受甲○○委託代為開卡而交付世華商業│ │銀行(已改制為國泰世華銀行)所核發予甲○○之MASTER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 │9號),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偽造「Wu Mei yuan 」之署押。 │ ├──┬────┬────────────┬────┬─────┬─────────┤ │編號│ 時間 │ 地點/商店 │使用方式│ 金額 │ 備 註 │ ├──┼────┼────────────┼────┼─────┼─────────┤ │ 一 │90.12.2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預借現金│ 10,000 │ │ ├──┼────┼────────────┼────┼─────┼─────────┤ │ 二 │91.12.2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預借現金│ 20,000 │ │ ├──┼────┼────────────┼────┼─────┼─────────┤ │ 三 │90.12.21│德斯高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店│刷卡消費│ 8,888 │ │ ├──┼────┼────────────┼────┼─────┼─────────┤ │ 四 │90.12.26│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刷卡消費│ 600 │ │ ├──┼────┼────────────┼────┼─────┼─────────┤ │ 五 │90.12.31│德斯高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刷卡消費│ 2,564 │ │ ├──┼────┼────────────┼────┼─────┼─────────┤ │ 六 │91.1.11 │FORMOSA OIL CORP-REN │刷卡消費│ 720 │ │ │ │ │(福爾摩沙加油站) │ │ │ │ ├──┼────┼────────────┼────┼─────┼─────────┤ │ 七 │91.1.17 │南竹路加油站 │刷卡消費│ 610 │ │ ├──┼────┼────────────┼────┼─────┼─────────┤ │ 八 │91.1.19 │遠傳電信費用 │刷卡消費│ 343 │ │ ├──┼────┼────────────┼────┼─────┼─────────┤ │ 九 │91.1.19 │遠傳電信費用 │刷卡消費│ 1,815 │ │ ├──┼────┼────────────┼────┼─────┼─────────┤ │一○│91.1.21 │林王股份有限公司 │刷卡消費│ 720 │ │ ├──┼────┼────────────┼────┼─────┼─────────┤ │一一│91.1.31 │遠傳電信 │刷卡消費│ 1,656 │ │ ├──┼────┼────────────┼────┼─────┼─────────┤ │一二│91.1.31 │遠傳電信 │刷卡消費│ 247 │ │ ├──┼────┼────────────┼────┼─────┼─────────┤ │一三│91.2.2 │中國石油光明站 │刷卡消費│ 400 │ │ ├──┼────┼────────────┼────┼─────┼─────────┤ │一四│91.2.2 │玉泉村加油站 │刷卡消費│ 760 │ │ ├──┼────┼────────────┼────┼─────┼─────────┤ │一五│91.2.2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預借現金│ 3,000 │ │ ├──┼────┼────────────┼────┼─────┼─────────┤ │一六│91.3.9 │遠傳電信 │刷卡消費│ 188 │ │ ├──┼────┼────────────┼────┼─────┼─────────┤ │一七│91.3.9 │遠傳電信 │刷卡消費│ 853 │ │ ├──┼────┼────────────┼────┼─────┼─────────┤ │一八│91.3.9 │遠傳電信 │刷卡消費│ 3,279 │ │ ├──┼────┼────────────┼────┼─────┼─────────┤ │一九│91.3.2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預借現金│ 3,000 │ │ ├──┼────┼────────────┼────┼─────┼─────────┤ │二○│91.3.24 │台灣大哥大 │刷卡消費│ 2,101 │ │ ├──┼────┼────────────┼────┼─────┼─────────┤ │二一│91.4.17 │遠傳電信 │刷卡消費│ 2,918 │ │ ├──┼────┼────────────┼────┼─────┼─────────┤ │二二│91.4.1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預借現金│ 5,000 │ │ ├──┼────┼────────────┼────┼─────┼─────────┤ │二三│91.5.2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預借現金│ 3,000 │ │ ├──┼────┼────────────┼────┼─────┼─────────┤ │二四│91.6.2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預借現金│ 3,000 │ │ ├──┼────┼────────────┼────┼─────┼─────────┤ │二五│91.8.6 │TESCO特易購 │刷卡消費│ 216 │ │ ├──┼────┼────────────┼────┼─────┼─────────┤ │二六│91.8.7 │台北銀行 │預借現金│ 3,000 │ │ ├──┼────┼────────────┼────┼─────┼─────────┤ │二七│91.8.2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預借現金│ 5,000 │ │ ├──┼────┼────────────┼────┼─────┼─────────┤ │二八│91.10.2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預借現金│ 2,000 │ │ ├──┼────┼────────────┼────┼─────┼─────────┤ │二九│91.11.1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預借現金│ 5,000 │ │ ├──┼────┼────────────┼────┼─────┼─────────┤ │三○│91.11.2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預借現金│ 2,000 │ │ ├──┼────┼────────────┼────┼─────┼─────────┤ │合計│ │ │ │ 92878 │刷卡購物15478元 │ │ │ │ │ │ │刷卡得利13400元 │ │ │ │ │ │ │預借現金64000元 │ └──┴────┴────────────┴────┴─────┴─────────┘ 附表二: ┌─────────────────────────────────────────┐ │於91年2 月間某日,丙○○在桃園縣蘆竹鄉○○路○ 段39號5 樓代為收受國泰商業銀行郵寄予│ │乙○○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偽造「Wu Pau Chu」之│ │署押。 │ ├──┬────┬────────────┬────┬─────┬─────────┤ │編號│ 時間 │ 地點/商店 │使用方式│ 金額 │ 備 註 │ ├──┼────┼────────────┼────┼─────┼─────────┤ │ 一 │91.2.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預借現金│ 10,000 │ │ ├──┼────┼────────────┼────┼─────┼─────────┤ │ 二 │91.2.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預借現金│ 10,000 │ │ ├──┼────┼────────────┼────┼─────┼─────────┤ │ 三 │91.2.1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預借現金│ 10,000 │ │ ├──┼────┼────────────┼────┼─────┼─────────┤ │ 四 │91.2.1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預借現金│ 5,000 │ │ ├──┼────┼────────────┼────┼─────┼─────────┤ │ 五 │91.2.25 │愛的世界嬰兒用品南崁門市│刷卡消費│ 1,188 │ │ ├──┼────┼────────────┼────┼─────┼─────────┤ │ 六 │91.2.26 │協昇加油站 │刷卡消費│ 500 │ │ ├──┼────┼────────────┼────┼─────┼─────────┤ │ 七 │91.3.6 │龍巖建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 80,000 │ │ ├──┼────┼────────────┼────┼─────┼─────────┤ │ 八 │91.3.9 │遠傳電信 │刷卡消費│ 2,443 │ │ ├──┼────┼────────────┼────┼─────┼─────────┤ │ 九 │91.3.2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預借現金│ 3,000 │ │ ├──┼────┼────────────┼────┼─────┼─────────┤ │一○│91.4.1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預借現金│ 5,000 │ │ ├──┼────┼────────────┼────┼─────┼─────────┤ │一一│91.5.1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預借現金│ 3,000 │ │ ├──┼────┼────────────┼────┼─────┼─────────┤ │一二│91.6.1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預借現金│ 3,000 │ │ ├──┼────┼────────────┼────┼─────┼─────────┤ │一三│91.7.11 │TESO特易購 │刷卡消費│ 511 │ │ ├──┼────┼────────────┼────┼─────┼─────────┤ │一四│91.7.18 │TESO特易購 │刷卡消費│ 1,993 │ │ │ │ │ │ │ │ │ ├──┼────┼────────────┼────┼─────┼─────────┤ │一五│91.8.1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預借現金│ 3,000 │ │ ├──┼────┼────────────┼────┼─────┼─────────┤ │一六│91.10.2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預借現金│ 3,000 │ │ ├──┼────┼────────────┼────┼─────┼─────────┤ │一七│91.11.1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預借現金│ 5,000 │ │ ├──┼────┼────────────┼────┼─────┼─────────┤ │一八│91.12.1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預借現金│ 3,000 │ │ ├──┼────┼────────────┼────┼─────┼─────────┤ │合計│ │ │ │ 149635 │刷卡購物84192 元 │ │ │ │ │ │ │刷卡得利2443元 │ │ │ │ │ │ │預借現金63000 元 │ └──┴────┴────────────┴────┴─────┴─────────┘ 附表三: ┌─────────────────────────────────────────┐ │丙○○於91年4月11日後至同年月22日間某日,代為收受大眾商業銀行郵寄予甲○○之信用卡 │ │(卡號: 0000-0000-0000-0000號),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偽造「Wu Mei yuan 」之署押。 │ ├──┬────┬────────────┬─────┬────┬─────────┤ │編號│ 時間 │ 地點/商店 │使用方式 │ 金額 │ 備 註 │ ├──┼────┼────────────┼─────┼────┼─────────┤ │ 一 │91.4.22 │華南銀行城東分行 │預借現金 │ 20,000 │ │ ├──┼────┼────────────┼─────┼────┼─────────┤ │ 二 │91.4.2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預借現金 │ 5,000 │ │ ├──┼────┼────────────┼─────┼────┼─────────┤ │ 三 │91.4.24 │遠傳電信 │刷卡消費 │ 2,107 │ │ ├──┼────┼────────────┼─────┼────┼─────────┤ │ 四 │91.4.24 │遠傳電信 │刷卡消費 │ 860 │ │ ├──┼────┼────────────┼─────┼────┼─────────┤ │ 五 │91.5.1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預借現金 │ 3,000 │ │ ├──┼────┼────────────┼─────┼────┼─────────┤ │ 六 │91.8.12 │台中大里大峰加油站 │刷卡消費 │ 750 │ │ ├──┼────┼────────────┼─────┼────┼─────────┤ │ 七 │91.9.1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預借現金 │ 2,000 │ │ ├──┼────┼────────────┼─────┼────┼─────────┤ │ 八 │91.9.1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預借現金 │ 1,000 │ │ ├──┼────┼────────────┼─────┼────┼─────────┤ │ 九 │91.11.1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預借現金 │ 3,000 │ │ ├──┼────┼────────────┼─────┼────┼─────────┤ │一0│91.12.1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預借現金 │ 1,000 │ │ ├──┼────┼────────────┼─────┼────┼─────────┤ │合計│ │ │ │ 38717 │刷卡購物750 元 │ │ │ │ │ │ │刷卡得利2967元 │ │ │ │ │ │ │預借現金35000 元 │ └──┴────┴────────────┴─────┴────┴─────────┘ 附表四: ┌──┬────┬────────────┬────┬─────┬─────────┐ │編號│ 時間 │ 地點/商店 │使用方式│ 金額 │ 備 註 │ ├──┼────┼────────────┼────┼─────┼─────────┤ │ 一 │91.6.6 │優加力股份有限公司 │刷卡消費│ 700 │ │ ├──┼────┼────────────┼────┼─────┼─────────┤ │ 二 │91.7.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預借現金│ 6,000 │ │ ├──┼────┼────────────┼────┼─────┼─────────┤ │ 三 │91.7.1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預借現金│ 5,000 │ │ ├──┼────┼────────────┼────┼─────┼─────────┤ │ 四 │91.7.1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預借現金│ 5,000 │ │ ├──┼────┼────────────┼────┼─────┼─────────┤ │ 五 │91.7.1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預借現金│ 5,000 │ │ ├──┼────┼────────────┼────┼─────┼─────────┤ │ 六 │91.7.1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預借現金│ 5,000 │ │ ├──┼────┼────────────┼────┼─────┼─────────┤ │ 七 │91.7.1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預借現金│ 2,000 │ │ ├──┼────┼────────────┼────┼─────┼─────────┤ │ 八 │91.7.1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預借現金│ 2,000 │ │ ├──┼────┼────────────┼────┼─────┼─────────┤ │ 九 │91.7.1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預借現金│ 3,000 │ │ ├──┼────┼────────────┼────┼─────┼─────────┤ │一○│91.11.1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預借現金│ 3,000 │ │ ├──┼────┼────────────┼────┼─────┼─────────┤ │合計│ │ │ │ 36700 │刷卡購物700 元 │ │ │ │ │ │ │預借現金360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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