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
    游紅桃林家賢王美玲

  • 上訴人
    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簡上字第216號上 訴 人 丁○○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本院刑事庭93年度壢簡字第729 號,中華民國94年3 月31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2年度偵字第17353 號),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為第二審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丁○○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影音著作物(俗稱VCD),分別係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商派拉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迪士尼等公司)依著作權法第4 條第2 款及民國82年7 月16日簽署生效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物;又明知如附表二所示等歌曲之音樂著作物,分係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公司、全員集合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新點子音樂有限公司、悠揚唱片有限公司(下稱滾石等公司)擁有著作財產權,未經前開著作財產權人滾石等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散布、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惟其意圖轉售牟利,竟明知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綽號為「小劉」之成年男子向其兜售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類光碟胥屬侵害「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之重製權此一著作財產權之盜版物,而仍於92年5 月25日在桃園縣境內某不詳處所,以總價新臺幣(下同)50,000元之代價,自「小劉」購入,嗣且存置在桃園縣中壢市○○路98號1 樓(含地下室)內,擬伺機求售而意圖散布持有之,以此方法侵害前揭各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嗣於92年5 月29日,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保護智慧財產權大隊持本院所開立之搜索票,前往桃園縣中壢市○○路98號1 樓(含地下室)進行搜索時,當場查獲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 二、案經迪士尼公司、時代華納娛樂公司、二十世紀福斯公司、環球公司、哥倫比亞公司、米高梅公司、派拉蒙公司、滾石公司、華納公司、上華公司、福茂公司、科藝百代公司、新力哥倫比亞公司、博德曼公司、豐華公司、環球公司、艾迴公司、華研公司、全員集合公司、新點子公司、悠揚公司訴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丁○○固坦認於上開時、地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意圖營利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持有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行,辯稱:伊不知扣案之物品為盜版光碟云云。惟查,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核與告訴代理人甲○○、唐與璿、吳彥虢、乙○○、丙○○、何存忠、陳中正分別於警詢、偵查中指述之情節相符,且經原同案被告謝東淵於偵查中供述甚詳在卷,復有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權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本件受侵害之電影著作、其著作權人暨侵害物數量清開各1 份附卷可稽,及上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扣案為證。至被告雖以上揭情詞置辯,然顯已與上開事證不符,況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亦供稱:(問:於偵訊中所述是否實在?)完全實在等語明確在卷,是認被告所辯應係事後卸責之詞,委無足取。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足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查被告丁○○行為後,著作權法業經二度修正。有關意圖散布而持有盜版物之罰則,依其行為時之著作權法第87條第2 款、第93條第3 款規定,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依92年7 月9 日公布施行,同年月11日生效之著作權法第87條第6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至依93年9 月1 日公布施行,同年月3 日生效之現行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前段規定,法定刑則為:「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結果,要以92年7 月9 日公布施行之修正前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之法定最低度刑「拘役」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自應適用該法處斷。核被告所為,係犯92年7 月9 日公布施行之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意圖營利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持有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聲請意旨雖認被告所為係以著作權法第87條第2 款所示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仍意圖散布而陳列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及意圖營利而交付,而犯同法第93條第 1項第2 款之罪嫌,惟本件並無證據可認定被告已有散布上開盜版物或移轉所有權予他人之情事,自屬不能證明被告尚有此一犯行,而依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旨顯認此與前開經本院論罪之意圖散布而持有部分,彼此間有高、低度行為之吸收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又被告係向「小劉」購入盜版物,渠等間核屬處於契約二造之對立地位而非意思趨於平行一致,況無證據可證明被告給付之50,000元僅為部分出資額,彼二人實有欲共同轉售牟利之意思,因之,被告與「小劉」之關係要與共同正犯之要件有間,自難以此論之,是檢察官認渠二人為共同正犯,容有誤會,應予敘明。原審以被告事證明確,援引92年7 月9 日公布施行之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第98條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41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並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盜版物之種類、數量、犯行所生危害及其事後坦認犯行,深知悛悔,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判處被告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300 元折算1 日,並諭知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光碟沒收,經核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被告上訴意旨以其於案發後深具悔意,且其自幼肢體不全,謀生能力本不如他人,家中現尚有年邁父親及妻子待扶養,希望本院從輕量刑,並諭知緩刑為由,並提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戶口名簿影本各1 份為佐,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沛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游 紅 桃 法 官 林 家 賢 法 官 王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 子 涵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9   日附表一: ┌┬──────────┬───┬─────┬───────────┬───┬─────┐ ││ 著 作 物 名 稱 │數 量 │發行者 │ 著 作 物 名 稱 │數量 │發行者 │ ├┼──────────┼───┼─────┼───────────┼───┼─────┤ ││G型神探2 │二片 │迪士尼 │神鬼交鋒 │十二片│環球 │ ├┼──────────┼───┼─────┼───────────┼───┼─────┤ ││哈利波特2 │十二片│華納 │凸槌特派員 │十片 │環球 │ ├┼──────────┼───┼─────┼───────────┼───┼─────┤ ││捕夢網 │十六片│華納 │烈日風暴 │八片 │哥倫比亞 │ ├┼──────────┼───┼─────┼───────────┼───┼─────┤ ││駭客任務2 │一三四│華納 │抓狂管訓班 │六片 │哥倫比亞 │ ├┼──────────┼───┼─────┼───────────┼───┼─────┤ ││X戰警2 │六二片│福斯 │特種部隊 │四十片│哥倫比亞 │ ├┼──────────┼───┼─────┼───────────┼───┼─────┤ ││終極殺陣3 │七八片│福斯 │防彈武僧 │二四片│米高梅 │ ├┼──────────┼───┼─────┼───────────┼───┼─────┤ ││絕命鈴聲 │八片 │福斯 │獵殺 │二片 │派拉蒙 │ ├┼──────────┼───┼─────┼───────────┼───┼─────┤ ││新婚告急 │十二片│福斯 │地心毀滅 │四片 │派拉蒙 │ ├┼──────────┼───┼─────┼───────────┼───┼─────┤ ││合計 │430│ │ │ │ │ ││ │片 │ │ │ │ │ └┴──────────┴───┴─────┴───────────┴───┴─────┘ 附表二: ┌┬──────────┬─────┬──────────────────┬─────┐ ││著 作 物 名 稱 │數 量 │ 歌 曲 名 稱 │發行者 │ ├┼──────────┼─────┼──────────────────┼─────┤ ││五月天我們是等 │六一八片 │溫柔 │滾石 │ ├┼──────────┼─────┼──────────────────┼─────┤ ││黃立成 麻吉 │六九五片 │麻吉 │華納  │ ├┼──────────┼─────┼──────────────────┼─────┤ ││小安浪費愛情等 │一八一片 │浪費愛情 │上華 │ ├┼──────────┼─────┼──────────────────┼─────┤ ││阿爆&BRANDY │一八○片 │城堡 │福茂 │ ├┼──────────┼─────┼──────────────────┼─────┤ ││戴佩妮 │一三○○片│水中央 │科藝百代 │ ││NO PENNY NO│ │ │ │ ││GAIN等 │ │ │ │ ├┼──────────┼─────┼──────────────────┼─────┤ ││王力宏 │六一六片 │唯一 │新力哥倫比│ ││THE ONLY ON│ │ │亞 │ ││E等 │ │ │ │ ├┼──────────┼─────┼──────────────────┼─────┤ ││和果子之戀等 │四一三片 │愛情故事突然發生 │博德曼 │ ├┼──────────┼─────┼──────────────────┼─────┤ ││安立奎 也許等 │四四五片 │QUIZSA │環球 │ ├┼──────────┼─────┼──────────────────┼─────┤ ││范逸臣 信仰愛情等 │四九片 │信仰愛情 │豐華 │ ├┼──────────┼─────┼──────────────────┼─────┤ ││信樂團天高地厚等 │二一四片 │天高地厚 │艾迴 │ ├┼──────────┼─────┼──────────────────┼─────┤ ││張智成 凌晨三點鐘等│一一○片 │凌晨三點鐘 │華研 │ ├┼──────────┼─────┼──────────────────┼─────┤ ││向蕙玲愛你的記號 │一三片 │愛甲超過 │全員集合 │ ├┼──────────┼─────┼──────────────────┼─────┤ ││90舞曲風雲1 │六片 │ │新點子 │ ├┼──────────┼─────┼──────────────────┼─────┤ ││90舞曲風雲2 │一七片 │ │新點子 │ ├┼──────────┼─────┼──────────────────┼─────┤ ││大韓劇2 │六片 │ │新點子 │ ├┼──────────┼─────┼──────────────────┼─────┤ ││搖頭共和國1 │七十二片 │ │新點子 │ ├┼──────────┼─────┼──────────────────┼─────┤ ││舞曲大帝國13 │十片 │ │新點子 │ ├┼──────────┼─────┼──────────────────┼─────┤ ││張那拉2 │七片 │ │新點子 │ ├┼──────────┼─────┼──────────────────┼─────┤ ││金色年代1-3 │二二三片 │ │新點子 │ ├┼──────────┼─────┼──────────────────┼─────┤ ││聖堂情歌1-2 │一八一片 │ │新點子 │ ├┼──────────┼─────┼──────────────────┼─────┤ ││余天 │四四片 │蝴蝶.流浪兒 │悠揚 │ ├┼──────────┼─────┼──────────────────┼─────┤ ││合計 │5427片│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