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3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301號
- 上訴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原名林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3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姓名「錢建榮」應更正為「陳永來」。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法官姓名欄關於法官「陳永來」誤載為「錢建榮」,為前述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林孟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