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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301號

恐嚇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林孟宜陳永來蔡寶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301號

上訴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原名林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3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姓名「錢建榮」應更正為「陳永來」。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法官姓名欄關於法官「陳永來」誤載為「錢建榮」,為前述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法 官 陳永來

法 官 蔡寶樺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301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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