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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徐培元陳心婷鄭吉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39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24歲
選任辯護人
林大華律師

      林建平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94年6 月23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內關於「刑事第二庭審判長徐培元、法官潘進順、法官鄭吉雄」,應更正為「刑事第二庭審判長徐培元、法官陳心婷、法官鄭吉雄」。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載,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關於法官簽名欄將法官陳心婷誤載為法官潘進順,與判決原本不符,應予更正為法官陳心婷。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鄭吉雄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9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