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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05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孫惠琳賴淑美林惠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605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秀菊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於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查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8 月17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1月17日、95年1 月17日起分別延長羈押2 月在案,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目前患有蜂窩性組織炎,請求交保就醫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所犯強盜等案件,已經本院辯論終結並定於95年2 月7 日宣判,有本院95年1 月24日審判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參酌上情及被告所犯本案情節,認被告原羈押原因尚非消滅,惟聲請人如能具保,以擔保其日後刑罰之執行,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聲請人即被告於提出新臺幣2 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21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法 官 賴淑美

法 官 林惠霞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05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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