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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7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黃梅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4年度訴字第167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四一八四號),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經檢察官聲請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四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第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叁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毒品海洛因包裝袋壹只(重零點貳捌公克)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叁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毒品海洛因包裝袋壹只(重零點貳捌公克)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依職權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四二號判決諭知免刑,而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四七九五號裁定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並由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七0七三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且由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二五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強制戒治部分則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執行完畢;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易更字第三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另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二九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四萬元,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以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七五五號判決上訴駁回,旋於同年七月十八日確定,嗣上開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九一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後於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前揭強制戒治期滿五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在桃園縣楊梅鎮埔心治平中學附近之車內,以將海洛因置入香菸點燃之方式,施用海洛因一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在上址車內,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燃燒產生霧氣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於同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一九0號前為警盤查,而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0點一三公克,包裝袋重0點二八公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符合前述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魏里安

法 官 黃梅淑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規定: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
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
之。但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之用者,得不予銷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74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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