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20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禾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丁○○ 選任辯護人 岳 珍律師 被 告 己○○ 被 告 台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戊○○ 上列四人 選任辯護人 岳 珍律師 被 告 甲○○(即溝通寶實業社) 身分證統一 住桃園縣楊 丙○○ 男 32歲 身分證統一 住桃園縣中 上列二人 選任辯護人 謝恩華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2472號),被告自白犯罪,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己○○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戊○○、丙○○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禾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處罰金新台幣伍萬元。 台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處罰金新台幣伍萬元。 甲○○廠商之受僱人,因執行業務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處罰金新台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參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被告己○○於民國92年2 月間為被告禾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禾有公司」)代表人(禾有公司代表人於94年11月18日變更登記為「丁○○」),並兼任被告台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州公司」)總經理,被告戊○○為台州公司代表人亦為禾有公司之董事;台州公司與禾有公司之公司登記地址為上下樓層,上開2 公司之董事成員有半數以上相同(董事各有5 位,其中己○○、戊○○及案外人藍源德3 人均為上開2 公司之董事),為公司法上推定之關係企業。被告丙○○則自76年即在被告戊○○開設之公司工作約13年,於89年離開台州公司,擔任由被告甲○○獨資設立之溝通寶實業社之受僱人,負責溝通寶實業社實際業務之操作。上開3 廠商均係從事文具、體育用品等批發、買賣業務。 ㈡緣桃園縣平鎮市公所於92年1 月間上網公告徵求該年度兒童節紀念品採購案(數量為28500 份,預算金額每份新台幣50元)之樣品,被告己○○得知後,即以台州公司名義提供樣品「中性筆組」及其產品規格書;該公所於同年2 月12日依規定連同其他商品評選後,選定該「中性筆組」,並於同日上網告知招標。詎被告己○○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犯意,由己○○以禾有公司名義投標,並徵求戊○○、丙○○之同意,借用無投標意願之台州公司及溝通寶實業社名義參與投標,其後即由己○○則指示禾有公司(亦為台州公司會計)庚○○自禾有公司、台州公司及己○○個人在中國農民銀行新明分行設立之帳戶內分別開立3 家廠商押標金各7 萬元之該銀行之支票2 張及本票1 張,連同由提供台灣三菱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予禾有公司之樣品、無毒性品質證明等文件各3 份,而由禾有公司以每份49元投標,台州公司以標價每份60元及溝通寶實業社以每份標價50元投標而陪標,並於同年3 月6 日上午10時許由己○○以禾有公司代理人之身分、黃淑媛以台州公司代理人之身分及丙○○以溝通寶實業社代理人身分至平鎮市公所參與開標程序,終使禾有公司於以低於底價每份50元之最低價每份49元之價格得標,而影響採購結果。嗣參與投標之另一廠商禾佳公司為主持開標之平鎮市公所祕書室主任呂超群以該公司提出之文件不符,剔除其投標資格,該公司代理人辛○○當場向向呂超群異議未果,轉向法務部調查局北部機動工作組檢舉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己○○、戊○○、丙○○、甲○○於調查局訊問、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陳述。 ㈡證人呂超群、蔡宏哲、黃淑媛於調查局訊問、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 ㈢證人庚○○、辛○○、乙○○(台灣三菱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代表)於調查局訊問、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陳述。 ㈣桃園縣平鎮市公所本件採購案之相關文件影本: ①桃園縣平鎮市公所之簽呈。 ②桃園縣平鎮市公所(函)稿2張。 ③平鎮市公所92年度採購兒童節紀念品選樣記錄表。 ④平鎮市公所秘書室便簽。 ⑤選樣時之照片12張。 ⑥桃園縣平鎮市公所決標公告。 ⑦產品規格。 ⑧平鎮市公所有關採購兒童節紀念品之預算簽呈。 ⑨92年1月17日中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公告資料。 ⑩92年2月12日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 ⑪92年2月26日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 ⑫92年3月6日代替開標結果通知書。 ⑬平鎮市公所採購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 ⑭產品規格。 ⑮平鎮市公所開標決標紀錄。 ⑯採購兒童節紀念品投標須知。 ㈤禾有公司等基本資料及搜索所得資料: ①禾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董事、監察人資料。 ②台州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董事、監察人資料。 ③新竹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公示詳細資料。 ④押標金傳票及存摺資料。 ⑤交際費傳票資料。 ⑥己○○、丙○○之記事本各1本。 ⑦禾有、台州、溝通寶公司當場退還押標金收據共3張。 ⑧法眼系統查詢紀錄。 ⑨禾有公司、台州公司登記地址及實際營業地點照片影本3 張。 ㈥禾有公司投標時提出之文件及樣品: ①採購兒童節紀念品之投標廠商標單封原本。 ②商品來源暨無毒性品質證明書原本。 ③當場退還押標金收據原本。 ④英文版的產品無毒性證明書。 ⑤桃園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⑥桃園縣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原本。 ⑦桃園縣平鎮市公所投標廠商聲明書原本。 ⑧三菱公司聯絡方式。 ⑨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⑩三菱鉛筆系列介紹原本。 ⑪中性筆組3枝。 ㈦台州公司投標時提出之文件及樣品: ①採購兒童節紀念品之投標廠商標單封原本。 ②商品來源暨無毒性品質證明書原本。 ③當場退還押標金收據原本。 ④桃園縣平鎮市公所投標廠商聲明書原本。 ⑤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⑥中性筆組3枝。 ㈧溝通寶實業社投標時提出之文件及樣品: ①採購兒童節紀念品之投標廠商標單封原本。 ②商品來源暨無毒性品質證明書原本。 ③當場退還押標金收據原本。 ④桃園縣平鎮市公所桃標廠商聲明書原本。 ⑤三菱中性筆介紹。 ⑥英文版的產品無毒證明書。 ⑦中性筆2包,共6支。 ㈨中國農民銀行新明分行函暨其中國農民銀行支票存款對帳 單、己○○之薪資轉帳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部分明細 、中國農民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3張、轉帳收入傳票3張 收入傳票1張、科目日結單2張。 ㈩中國農民銀行中壢分行93年9月21日函、支票影本及當日託 收票據到期出庫明細表各1份。 臺灣三菱鉛筆公司函及有關禾有公司中性筆出貨單、應收帳款明細表各1份。 桃園縣平鎮市公所95年6 月1 日函。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如主文所示及被告己○○、戊○○、丙○○願個別支付財團法人台灣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灣桃園分會3 萬元。經查前述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第92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後第42條第3 項、第74條第1 款及修正前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五、附記事項:被告己○○、戊○○、丙○○願個別支付財團法人台灣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桃園分會3 萬元(均於995 年8 月7 日支付,有台灣銀行無褶存入憑條存根正本3 張在卷可稽)。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款 、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 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潘進順 法 官 尹 良 法 官 鄭吉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書記官 李佩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