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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邱滋杉邱滋杉

  • 被告
    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4年度訴字第204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4年度偵字第6998號),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11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邱滋杉 書記官 高文靜 通 譯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甲○○共同犯以明知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其重製物為光碟之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叁年。扣案如附表壹、貳所示之盜版影片光碟片、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明知如附表一所載之「超人特攻隊」等VCD、DVD影音光碟,及如附表二所載之「光良童話」等CD音樂光碟之著作權,分別係附表一所載之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及附表二所載之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及錄音著作,均未取得原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而均係由不知名人士擅自重製之光碟片,竟因失業無收入,以每晚新台幣(下同)500元至800元不等之代價,受不詳年籍、真實姓名綽號「老闆」成年男子雇用,自94年3 月28日起至同年4 月5 日止,與綽號「老闆」者共同基於明知侵害著作權之重製物而散布常業之犯意聯絡,每日夜間,先由綽號「老闆」者在桃園縣中壢市新明夜市內尋找設攤地點,將上開盜版影音光碟、音樂光碟公然陳列以供不特定客人選購,再電話聯絡甲○○前往顧攤(負責補充貨架、監督客人是否如數將金錢投入筒子內),而將每片以50元購入之上述光碟片,以每片音樂光碟片100 元之價格,販賣交付予不特定之顧客,因之侵害如附表一、二所示公司之著作財產權,甲○○則在每晚收攤後將販售所得全數交由綽號「老闆」者,再由綽號「老闆」者將其酬勞於翌日置放於光碟片箱下,由甲○○自行拿取500 元至800 元不等之報酬(視當日販售情況而定),而與綽號「老闆」者共同藉此牟利維生,並以之為常業。嗣於94年4 月5 日晚上7 時40分許,在上開地點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二所載之違法重製VCD、DVD影音光碟共計283 片,違法重製之CD音樂光碟共計505 片、現金150 元。 三、處罰條文:著作權法第94條第1 項、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74條第1 款。 四、附記事項: ㈠附表一所示之影音光碟片內容,分係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影片名稱及著作財產權人均詳如附表一所示),有卷附鑑識報告、刑事委任狀、印鑑證明書及著作權證明文件在卷可稽,而該視聽著作既係美商迪士尼公司等公司之創作,依82年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所簽定之著作權保護協定,及我國於91年1 月1 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適用「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規定,自應受我國著作權法第4 條第2 款之保護,而在我國享有著作權。附表二所示之音樂光碟片,告訴人滾石公司等公司(詳附表二)均已標明歌曲及公司名稱於原版之音樂光碟封面,此有告訴人滾石公司等所提出之被侵害錄音著作及權利相關證件清冊暨所檢附之音樂光碟封面、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等資料在卷可資參佐,依著作權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自應推定告訴人滾石公司等為各該音樂著作之著作人而享有著作權保護。 ㈡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510 號判例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告甲○○既明知事實欄附表示之音樂光碟片及影音光碟片均係盜版品,卻因失業無收入,為賺取生活所需而以每日500 元至800 元不等之代價,受僱於綽號「老闆」者之成年男子,而與之共同設攤陳列上開盜版光碟片,並以每片盜版光碟片100 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特定人而營利,顯有以之為維生之意。且時間從94 年3月28日起至同年4 月5 日止每日為之,顯見其並非偶然為之而有連續性,並有將販賣盜版光碟,作為其日常謀生之職業,其反覆為販賣盜版光碟之同種類行為,並以此收入維生而恃之為業之事實,至屬灼然。 ㈢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4條第1 項、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起訴書誤載為同法91條之1 第3 項、第1 項,應予更正)以明知係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其重製物為光碟為常業罪。其意圖散布而公開持陳列及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散布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㈣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影音光碟片及音樂光碟片,均未取得原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而均係由不知名人士擅自重製之光碟片,業經如附表一、二所示公司之代理人指訴在卷,並為被告所坦認;另扣案之販賣所得150 元,係共犯綽號「老闆」者因犯罪所得之物,均據被告供明在卷,均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刑事第第五庭 法 官 邱滋杉 書記官 高文靜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附表一 ┌──┬────────┬──┬──────────────┐ │編號│侵害著作物及種類│數量│     被害人     │ │  │ │(單 │ │ │ │ │位:│ │ │ │ │片) │ │ ├──┼────────┼──┼──────────────┤ │一 │超人特攻隊DVD  │8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二 │限制級褓母VCD  │8  │同上           │ ├──┼────────┼──┼──────────────┤ │三 │國家寶藏DVD   │6  │同上           │ ├──┼────────┼──┼──────────────┤ │四 │霍爾的移動城堡 │14 │同上           │ │  │DVD       │  │             │ ├──┼────────┼──┼──────────────┤ │五 │蒸氣男孩DVD   │19 │同上           │ ├──┼────────┼──┼──────────────┤ │六 │火線對峙VCD   │20 │同上           │ ├──┼────────┼──┼──────────────┤ │七 │鬼膽神偷DVD   │7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 │八 │康斯坦汀驅魔神探│12 │同上           │ │  │VCD       │  │             │ ├──┼────────┼──┼──────────────┤ │九 │北極特快車DVD  │7  │同上           │ ├──┼────────┼──┼──────────────┤ │十 │瞞天過海2長驅直 │6  │同上           │ │  │入VCD      │  │             │ ├──┼────────┼──┼──────────────┤ │十一│機器人歷險記VCD │42 │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十二│鳳凰號DVD    │7  │同上           │ ├──┼────────┼──┼──────────────┤ │十三│異形戰場DVD   │7  │同上           │ ├──┼────────┼──┼──────────────┤ │十四│機械公敵DVD   │5  │同上           │ ├──┼────────┼──┼──────────────┤ │十五│捉迷藏VCD    │18 │同上           │ ├──┼────────┼──┼──────────────┤ │十六│黑道比酷VCD   │20 │同上           │ ├──┼────────┼──┼──────────────┤ │十七│血濺13號警署VCD │16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 ├──┼────────┼──┼──────────────┤ │十八│門當戶不對2VCD │4  │同上           │ ├──┼────────┼──┼──────────────┤ │十九│史瑞克2DVD   │7  │同上           │ ├──┼────────┼──┼──────────────┤ │二十│雷之心靈傳奇DVD │7  │同上           │ ├──┼────────┼──┼──────────────┤ │二一│鬼娃新娘之鬼娃也│8  │同上           │ │  │有種DVD     │  │             │ ├──┼────────┼──┼──────────────┤ │二二│全民情聖VCD   │6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二 │功夫DVD     │11 │同上           │ ├──┼────────┼──┼──────────────┤ │二四│刀鋒戰士3三位一 │11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  │體DVD      │  │             │ ├──┼────────┼──┼──────────────┤ │二五│波特萊的冒險DVD │7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合計│        │283 │             │ └──┴────────┴──┴──────────────┘ 附表二 ┌──┬────────┬──┬──────────────┐ │編號│侵害著作物之名稱│數量│     被害人     │ │  │ │(單 │ │ │ │ │位:│ │ │ │ │片) │ │ ├──┼────────┼──┼──────────────┤ │一 │光良─童話   │95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二 │孫燕姿─音樂代表│29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作   │  │             │ ├──┼────────┼──┼──────────────┤ │三 │張學友─活出生命│16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四 │張韶涵─歐若拉 │7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五 │張宇─男人的女子│71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 │六 │言承旭─第一次 │128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 │七 │范逸臣─愛情程式│12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八 │張玉華─雪花飄 │50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九 │羅志祥─達人  │66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 │十 │SHE─安可秀 │31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合計│        │50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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