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4年度訴字第21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下午四時許,在本院第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袁雪華 書記官 邱仲騏 通 譯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甲○○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為利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利耀公司)負責人,明知利耀公司與康凌興業有限公司、弘村商行、華永企業社、薪朧企業有限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竟基於逃漏營業稅之犯意,向乙○○取得上開公司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發票共三十一張,總計新臺幣(下同)二千零二十三萬六千七百元,作為申報當期進項退抵使用。又與乙○○(另行審結)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甲○○將利耀公司九十年一、二月份、三、四月份、五、六月份之三本空白統一發票本交付予乙○○,使乙○○得以將利耀公司不實之銷貨事項,連續填製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上,並交由飛馬士興業有限公司、炫帥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營睿塑膠企業有限公司、瑞陞通訊器材行、全億國際有限公司、英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棟企業社、矽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錦坊有限公司等申報進項退抵使用,而分別逃漏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營業稅額。嗣甲○○將利耀公司前開不實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銷項,與前開進項金額扣抵結果,利耀公司共計逃漏十三萬三千二百九十二元之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務機關對於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 【逃漏稅額之計算式: 進項20,236,700-銷項17,570,850=2,665,850 2,665,8505%=133,292】 三、處罰條文: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四、附記事項: ㈠公司與其負責人在法律上並非同一人格主體,而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所定,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應受處罰,係自同法第四十一條轉嫁而來,屬於「代罰」性質,其個人究非納稅義務人,當無所謂基於概括犯意,此部分自無成立連續犯之餘地,公訴人此部分所認尚有誤會。 ㈡至公訴意旨中有關甲○○以臺灣鑽臺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鑽臺公司)之不實發票申報進項作為退抵使用,而逃漏稅額部分,業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查明刪除,而被告提供空白發票予附表二所示公司所申報銷項金額亦經該局確認,並進而計算出被告之逃漏稅額為十三萬三千二百九十二元,有該局北區國稅桃縣三字第○九五○○○四九七二號函附之利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漏稅額計算表一份在卷可稽,起訴書此部分記載均有未合,惟業經蒞庭實行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附此敘明。另公訴人以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三○二號移送併辦部分,其中甲○○之犯罪事實,除誤載甲○○以臺灣鑽臺公司不實發票申報進項部分,已如前述,其餘犯罪事實經核與原起訴犯罪事實相同,自為起訴效力所及,併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邱仲騏 法 官 袁雪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逃漏稅捐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負責人之刑責)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 一 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 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 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 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 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 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附表一、利耀公司以不實發票申報進項部分: ┌──┬──────┬─────────┬─────┬─────┬────────────┐ │編號│開立不實發票│ 簽 發 日 期 │發票金額新│逃漏營業稅│小計:新台幣(元) │ │ │給利耀公司之│ │臺幣(元)│額新臺幣 ├─────┬──────┤ │ │公司名稱 │ │ │(元) │發票金額 │逃漏營業稅額│ ├──┼──────┼─────────┼─────┼─────┼─────┼──────┤ │ │康凌興業有限│九十年一月二日 │900,000 │45,000 │3,810,500 │190,525 │ │ │公司 ├─────────┼─────┼─────┤ │ │ │ │ │九十年一月三日 │630,000 │31,500 │ │ │ │ │ ├─────────┼─────┼─────┤ │ │ │ │ │九十年一月五日 │420,000 │21,000 │ │ │ │ │ ├─────────┼─────┼─────┤ │ │ │ │ │九十年一月七日 │640,000 │32,000 │ │ │ │ │ ├─────────┼─────┼─────┤ │ │ │ │ │九十年一月七日 │481,000 │24,050 │ │ │ │ │ ├─────────┼─────┼─────┤ │ │ │ │ │九十年一月七日 │739,500 │36,975 │ │ │ ├──┼──────┼─────────┼─────┼─────┼─────┼──────┤ │ │弘村商行 │九十年五月六日 │836,000 │41,800 │5,191,400 │259,570 │ │ │ ├─────────┼─────┼─────┤ │ │ │ │ │九十年五月八日 │802,500 │40,125 │ │ │ │ │ ├─────────┼─────┼─────┤ │ │ │ │ │九十年五月十日 │810,000 │40,500 │ │ │ │ │ ├─────────┼─────┼─────┤ │ │ │ │ │九十年五月十五日 │825,600 │41,280 │ │ │ │ │ ├─────────┼─────┼─────┤ │ │ │ │ │九十年五月十五日 │1,102,50 │55,125 │ │ │ │ │ ├─────────┼─────┼─────┤ │ │ │ │ │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814,800 │40,740 │ │ │ ├──┼──────┼─────────┼─────┼─────┼─────┼──────┤ │ │華永企業社 │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633,000 │31,650 │5,397,800 │269,890 │ │ │ ├─────────┼─────┼─────┤ │ │ │ │ │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598,500 │29,925 │ │ │ │ │ ├─────────┼─────┼─────┤ │ │ │ │ │九十年四月二日 │243,800 │12,190 │ │ │ │ │ ├─────────┼─────┼─────┤ │ │ │ │ │九十年四月六日 │375,000 │18,750 │ │ │ │ │ ├─────────┼─────┼─────┤ │ │ │ │ │九十年四月六日 │262,000 │13,100 │ │ │ │ │ ├─────────┼─────┼─────┤ │ │ │ │ │九十年四月九日 │640,000 │32,000 │ │ │ │ │ ├─────────┼─────┼─────┤ │ │ │ │ │九十年四月十一日 │481,000 │24,050 │ │ │ │ │ ├─────────┼─────┼─────┤ │ │ │ │ │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739,500 │36,975 │ │ │ │ │ ├─────────┼─────┼─────┤ │ │ │ │ │九十年四月十三日 │525,000 │26,250 │ │ │ │ │ ├─────────┼─────┼─────┤ │ │ │ │ │九十年四月十六日 │900,000 │45,000 │ │ │ ├──┼──────┼─────────┼─────┼─────┼─────┼──────┤ │ │薪朧企業有限│九十年六月二十五日│600,000 │30,000 │5,837,000 │291,850 │ │ │公司 ├─────────┼─────┼─────┤ │ │ │ │ │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240,000 │12,000 │ │ │ │ │ ├─────────┼─────┼─────┤ │ │ │ │ │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560,000 │28,000 │ │ │ │ │ ├─────────┼─────┼─────┤ │ │ │ │ │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720,000 │36,000 │ │ │ │ │ ├─────────┼─────┼─────┤ │ │ │ │ │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737,000 │36,850 │ │ │ │ │ ├─────────┼─────┼─────┤ │ │ │ │ │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720,000 │36,000 │ │ │ │ │ ├─────────┼─────┼─────┤ │ │ │ │ │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640,000 │32,000 │ │ │ │ │ ├─────────┼─────┼─────┤ │ │ │ │ │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900,000 │45,000 │ │ │ │ │ ├─────────┼─────┼─────┤ │ │ │ │ │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720,000 │36,000 │ │ │ ├──┴──────┴─────────┴─────┴─────┼─────┼──────┤ │ 總 計 │20,236,700│1,011,835 │ └───────────────────────────────┴─────┴──────┘ 附表二、利耀公司開立不實發票申報銷項部分 ┌──┬──────┬─────────┬─────┬─────┬────────────┐ │編號│利耀公司開立│ 簽 發 日 期 │發票金額新│逃漏營業稅│小計:新臺幣(元) │ │ │不實發票所填│ │臺幣(元)│額新臺幣 ├─────┬──────┤ │ │載之公司名稱│ │ │(元) │發票金額 │逃漏營業稅額│ ├──┼──────┼─────────┼─────┼─────┼─────┼──────┤ │ │飛馬士興業有│九十年五月四日 │780,000 │39,000 │5,362,000 │268,100 │ │ │限公司 ├─────────┼─────┼─────┤ │ │ │ │ │九十年五月七日 │874,000 │43,700 │ │ │ │ │ ├─────────┼─────┼─────┤ │ │ │ │ │九十年五月九日 │640,000 │32,000 │ │ │ │ │ ├─────────┼─────┼─────┤ │ │ │ │ │九十年五月十日 │288,000 │14,400 │ │ │ │ │ ├─────────┼─────┼─────┤ │ │ │ │ │九十年六月一日 │780,000 │39,000 │ │ │ │ │ ├─────────┼─────┼─────┤ │ │ │ │ │九十年六月四日 │720,000 │36,000 │ │ │ │ │ ├─────────┼─────┼─────┤ │ │ │ │ │九十年六月十一日 │480,000 │24,000 │ │ │ │ │ ├─────────┼─────┼─────┤ │ │ │ │ │九十年六月十五日 │400,000 │20,000 │ │ │ │ │ ├─────────┼─────┼─────┤ │ │ │ │ │九十年六月十八日 │400,000 │20,000 │ │ │ ├──┼──────┼─────────┼─────┼─────┼─────┼──────┤ │ │炫帥興業股份│九十年五月五日 │570,000 │28,500 │3,649,850 │182,493 │ │ │有限公司 ├─────────┼─────┼─────┤ │ │ │ │ │九十年五月六日 │464,000 │23,200 │ │ │ │ │ ├─────────┼─────┼─────┤ │ │ │ │ │九十年五月八日 │110,250 │5,513 │ │ │ │ │ ├─────────┼─────┼─────┤ │ │ │ │ │九十年五月十日 │74,800 │3,740 │ │ │ │ │ ├─────────┼─────┼─────┤ │ │ │ │ │九十年五月十日 │770,000 │38,500 │ │ │ │ │ ├─────────┼─────┼─────┤ │ │ │ │ │九十年五月十五日 │836,800 │41,840 │ │ │ │ │ ├─────────┼─────┼─────┤ │ │ │ │ │九十年五月十五日 │824,000 │41,200 │ │ │ ├──┼──────┼─────────┼─────┼─────┼─────┼──────┤ │ │營睿塑膠企業│九十年一月二日 │90,000 │4,500 │6,500,000 │325,000 │ │ │有限公司 ├─────────┼─────┼─────┤ │ │ │ │ │九十年一月三日 │105,000 │5,250 │ │ │ │ │ ├─────────┼─────┼─────┤ │ │ │ │ │九十年一月四日 │80,000 │4,000 │ │ │ │ │ ├─────────┼─────┼─────┤ │ │ │ │ │九十年一月六日 │90,000 │4,500 │ │ │ │ │ ├─────────┼─────┼─────┤ │ │ │ │ │九十年一月十六日 │105,000 │5,250 │ │ │ │ │ ├─────────┼─────┼─────┤ │ │ │ │ │九十年一月十六日 │80,000 │4,000 │ │ │ │ │ ├─────────┼─────┼─────┤ │ │ │ │ │九十年一月十七日 │90,000 │4,500 │ │ │ │ │ ├─────────┼─────┼─────┤ │ │ │ │ │九十年一月十七日 │105,000 │5,250 │ │ │ │ │ ├─────────┼─────┼─────┤ │ │ │ │ │九十年一月十七日 │80,000 │4,000 │ │ │ │ │ ├─────────┼─────┼─────┤ │ │ │ │ │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90,000 │4,500 │ │ │ │ │ ├─────────┼─────┼─────┤ │ │ │ │ │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105,000 │5,250 │ │ │ │ │ ├─────────┼─────┼─────┤ │ │ │ │ │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80,000 │4,000 │ │ │ │ │ ├─────────┼─────┼─────┤ │ │ │ │ │九十年一月二十二日│90,000 │4,500 │ │ │ │ │ ├─────────┼─────┼─────┤ │ │ │ │ │九十年一月二十二日│105,000 │5,250 │ │ │ │ │ ├─────────┼─────┼─────┤ │ │ │ │ │九十年一月二十二日│80,000 │4,000 │ │ │ │ │ ├─────────┼─────┼─────┤ │ │ │ │ │九十年一月二十五日│90,000 │4,500 │ │ │ │ │ ├─────────┼─────┼─────┤ │ │ │ │ │九十年一月二十五日│105,000 │5,250 │ │ │ │ │ ├─────────┼─────┼─────┤ │ │ │ │ │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80,000 │4,000 │ │ │ │ │ ├─────────┼─────┼─────┤ │ │ │ │ │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90,000 │4,500 │ │ │ │ │ ├─────────┼─────┼─────┤ │ │ │ │ │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105,000 │5,250 │ │ │ │ │ ├─────────┼─────┼─────┤ │ │ │ │ │九十年二月二十四日│90,000 │4,500 │ │ │ │ │ ├─────────┼─────┼─────┤ │ │ │ │ │九十年二月二十四日│105,000 │5,250 │ │ │ │ │ ├─────────┼─────┼─────┤ │ │ │ │ │九十年二月二十四日│80,000 │4,000 │ │ │ │ │ ├─────────┼─────┼─────┤ │ │ │ │ │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90,000 │4,500 │ │ │ │ │ ├─────────┼─────┼─────┤ │ │ │ │ │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105,000 │5,250 │ │ │ │ │ ├─────────┼─────┼─────┤ │ │ │ │ │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80,000 │4,000 │ │ │ │ │ ├─────────┼─────┼─────┤ │ │ │ │ │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90,000 │4,500 │ │ │ │ │ ├─────────┼─────┼─────┤ │ │ │ │ │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105,000 │5,250 │ │ │ │ │ ├─────────┼─────┼─────┤ │ │ │ │ │九十年三月六日 │480,000 │24,000 │ │ │ │ │ ├─────────┼─────┼─────┤ │ │ │ │ │九十年三月九日 │360,000 │18,000 │ │ │ │ │ ├─────────┼─────┼─────┤ │ │ │ │ │九十年三月十四日 │720,000 │36,000 │ │ │ │ │ ├─────────┼─────┼─────┤ │ │ │ │ │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360,000 │18,000 │ │ │ │ │ ├─────────┼─────┼─────┤ │ │ │ │ │九十年四月三日 │680,000 │34,000 │ │ │ │ │ ├─────────┼─────┼─────┤ │ │ │ │ │九十年四月九日 │750,000 │37,500 │ │ │ │ │ ├─────────┼─────┼─────┤ │ │ │ │ │九十年四月十三日 │294,000 │14,700 │ │ │ │ │ ├─────────┼─────┼─────┤ │ │ │ │ │九十年四月十六日 │266,000 │13,300 │ │ │ ├──┼──────┼─────────┼─────┼─────┼─────┼──────┤ │ │瑞陞通訊器材│九十年五月三日 │3,000 │150 │3,000 │150 │ │ │行 │ │ │ │ │ │ ├──┼──────┼─────────┼─────┼─────┼─────┼──────┤ │ │全億國際有限│九十年五月十一日 │883,000 │44,150 │883,000 │44,150 │ │ │公司 │ │ │ │ │ │ ├──┼──────┼─────────┼─────┼─────┼─────┼──────┤ │ │英迪科技股份│九十年六月二十五日│63,000 │3,150 │63,000 │3,150 │ │ │有限公司 │ │ │ │ │ │ ├──┼──────┼─────────┼─────┼─────┼─────┼──────┤ │ │利棟企業社 │九十年五月十一日 │650,000 │32,500 │650,000 │32,500 │ ├──┼──────┼─────────┼─────┼─────┼─────┼──────┤ │ │矽精科技股份│九十年一月十五日 │73,200 │3,660 │146,400 │7,320 │ │ │有限公司 ├─────────┼─────┼─────┤ │ │ │ │ │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73,200 │3,660 │ │ │ ├──┼──────┼─────────┼─────┼─────┼─────┼──────┤ │ │錦坊有限公司│九十年三月二日 │113,600 │5,680 │313,600 │15,680 │ │ │ ├─────────┼─────┼─────┤ │ │ │ │ │九十年三月五日 │200,000 │10,000 │ │ │ ├──┴──────┴─────────┴─────┴─────┼─────┼──────┤ │ 總 計 │17,570,850│878,54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