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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08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黃梅淑蘇琬能胡芷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40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自民國玖拾伍年柒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所列情形,有羈押必要,自民國94年12月9 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認為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著自95年7月9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胡芷瑜

                書記官 李珈慧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08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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