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245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14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不法利益以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於民國93年10月間,利用其姐丙○○與其姐夫甲○○共同前往大陸地區工作之機會,在桃園縣桃園市○○路652 巷3 號16樓住處由丙○○使用之房間內,竊取甲○○之身分證及甲○○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安和分行申請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之留存印鑑印章(竊盜部分未據告訴),嗣陸續於93年10月間某日、94年1 月間某日,冒用甲○○名義偽填誠泰商業銀行(下稱誠泰銀行)VISA白金信用卡申請書、萬泰商業銀行(下稱萬泰銀行)MASTER京華城金卡信用卡申請書,在申請書上正卡人親筆中文簽名欄內偽造「甲○○」之署押各1 枚,隨即以郵寄之方式,將甲○○身分證影本連同上開申請書向誠泰銀行及萬泰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擬據以所領得之信用卡詐取財物及不法利益,使誠泰銀行及萬泰銀行誤以為係甲○○申請,而陷於錯誤,並分別於93年10月29日核發誠泰銀行白金卡(卡號:0000000000 000000 號)、94年1 月26日核發萬泰銀行金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各1 張,被告取得上開信用卡後,旋自93年11月3 日起至94年4 月28日止,連續持上開信用卡,在如附表1 、附表2 所示之特約商店,佯以其為「甲○○」本人連續施行以於簽帳單之私文書上偽簽「甲○○」署名之詐術,以表示由甲○○本人刷卡消費,並將簽帳單交付如附表1 、2 所示之特約商店店員而行使之,使特約商店之店員誤認乙○○為甲○○本人,而允其刷卡消費,詐得如附表1 、2 所示刷卡金額之財物及不法利益,該期間並以信用卡預借現金之交易方式,向特約金融機構之自動提款機詐得如附表1 中編號10至17號、53至60號所示之金額。被告復承上揭概括犯意,另於94年1 月12日,在中國信託銀行現金卡申請書上偽造「甲○○」之署名,假冒為甲○○本人提出申請,使中國信託銀行陷於錯誤,而據以核發帳號000000000000號之現金卡1 張,被告詐得現金卡後,再於94年2 月5 日,持竊得之甲○○身分證及存款帳戶留存印鑑章,至中國信託銀行安和分行佯稱為甲○○本人,申辦存款帳戶語音轉帳及補發語音密碼,被告取得中國信託銀行核發之語音轉帳密碼後,自94年2 月5 日起至94年3 月8 日止,連續利用語音轉帳方式,將如附表3 所示之金額轉入上開中國信託銀行核發之現金卡帳戶內,再持現金卡提領花用。嗣因丙○○察覺甲○○之存款帳戶交易金額異常,向中國信託銀行反應,經中國信託銀行報警,始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偽造私文書罪嫌、同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之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未經共同直接上級法院裁定者,繫屬在後之法院,屬不得為審判之法院,應對重複起訴之案件,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觀刑事訴訟法第8 條、第303 條第7 款規定自明。此項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於實質上一罪及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連續犯皆屬裁判上一罪,連續犯行為之一部分業經起訴者,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應就全部予以審理,不能就連續犯之其他部分,另案再行起訴。是對於同一被告,繫屬在後法院受理之犯罪事實,縱與繫屬在先法院受理之犯罪事實,非完全相同,惟彼此間若有上述一罪關係時,先起訴案件之起訴效力及於後起訴案件之犯罪事實,繫屬在後之法院,自應適用上引法條,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決定案件起訴之先後,應以起訴書送交法院之日、即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為準。 三、經查: (一)被告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94年1 月24日下午1 時許,藉被害人(即被告姊夫)甲○○赴大陸之際,拿取所保管之甲○○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保誠人壽公司)之人壽保險單並偽刻其印章冒名向臺北市信義區○○○路○ 段550 號11樓保誠人壽公司以保單質押借款, 詐取20萬元,並在借款申請書、借據上偽造甲○○之署押;復於94年1 月27日上午11時53分許,以同一手法,連續向保誠人壽公司詐取5 萬元,經保誠人壽公司發覺報警查獲,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於94年10月20日以94年偵字第17075 號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並於94年11月10日繫屬於該院(下稱業經起訴之前案)審理中,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4年度偵字第17075 號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 (二)本案被告乙○○亦基於行使偽造文書、詐欺之概括犯意,自93年10月間某日至94年3 月8 日止,取被害人甲○○之身分證、印章,假冒其名義,連續向誠泰商業銀行、萬泰商業銀行、中國信託銀行申辦信用卡、現金卡,並持該信用卡、現金卡刷用、預借現金;另又偽以甲○○名義向中國信託銀行辦理存款語音轉帳及取得密碼後,連續轉帳至該現金卡帳戶內領取花用,亦係涉犯刑法第216 條、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 條之詐欺罪嫌,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11月25日以94年偵字第11478 號向本院提起公訴,於94年12月19日繫屬本院,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459號受理在案,亦有本案起訴書、本案本院收狀章戳、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參。 (三)本案起訴被告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犯行,核與前開業經起訴之前案同一;本案起訴指被告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之時間,核與前開業經起訴之前案犯罪時間頗為接近且部分重疊;本案與前開業經起訴之前案,被告均是取被害人甲○○之身分證件,冒以其名義而為之,犯罪手法亦同,足見本案與前開業經起訴之前案,犯罪時間緊接,方法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為連續犯。 四、從而,本案與前開業經起訴之前案,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同一案件,而前開業經起訴之前案,係於94年11月10日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案係於94年12月19日繫屬本院,業如前述,顯見前案繫屬時間,較本案繫屬時間為前,揆諸前開說明,對於本案起訴之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之事實,本院係屬同一案件繫屬在後不得審判之法院,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永定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編號│盜刷日期│ 特 約 商 店 │盜刷金額新台幣│ │ │ │ │(下同、元) │ ├──┼────┼───────────┼───────┤ │ 1 │93.11.03│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內│1,600 │ │ │ │湖廠 │ │ ├──┼────┼───────────┼───────┤ │ 2 │93.11.03│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南│800 │ │ │ │崁北上站 │ │ ├──┼────┼───────────┼───────┤ │ 3 │93.11.03│大田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00 │ ├──┼────┼───────────┼───────┤ │ 4 │93.11.04│坤業加油站 │885 │ ├──┼────┼───────────┼───────┤ │ 5 │93.11.05│中國石油復興北路站 │500 │ ├──┼────┼───────────┼───────┤ │ 6 │93.11.06│坤業加油站 │1,000 │ ├──┼────┼───────────┼───────┤ │ 7 │93.11.08│萬豐加油站 │1,100 │ ├──┼────┼───────────┼───────┤ │ 8 │93.11.12│中國石油春日路站 │1,060 │ ├──┼────┼───────────┼───────┤ │ 9 │93.11.13│中國石油春日路站 │1,000 │ ├──┼────┼───────────┼───────┤ │ 10 │93.11.16│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20,000 │ ├──┼────┼───────────┼───────┤ │ 11 │93.11.1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0,000 │ ├──┼────┼───────────┼───────┤ │ 12 │93.11.16│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20,000 │ ├──┼────┼───────────┼───────┤ │ 13 │93.11.19│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5,000 │ ├──┼────┼───────────┼───────┤ │ 14 │93.11.22│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20,000 │ ├──┼────┼───────────┼───────┤ │ 15 │93.11.2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0,000 │ ├──┼────┼───────────┼───────┤ │ 16 │93.11.2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0,000 │ ├──┼────┼───────────┼───────┤ │ 17 │93.11.23│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20,000 │ ├──┼────┼───────────┼───────┤ │ 18 │93.11.25│大田旅行社有限公司 │25,000 │ ├──┼────┼───────────┼───────┤ │ 19 │93.11.26│大田旅行社有限公司 │35,000 │ ├──┼────┼───────────┼───────┤ │ 20 │93.11.27│美麗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200 │ ├──┼────┼───────────┼───────┤ │ 21 │93.11.27│聯成加油站有限公司 │500 │ ├──┼────┼───────────┼───────┤ │ 22 │93.11.29│北都汽車內湖廠 │1,852 │ ├──┼────┼───────────┼───────┤ │ 23 │93.11.29│中國石油春日路站 │1,060 │ ├──┼────┼───────────┼───────┤ │ 24 │93.11.30│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99 │ ├──┼────┼───────────┼───────┤ │ 25 │93.11.27│永軒珠寶金飾銀樓 │19,800 │ ├──┼────┼───────────┼───────┤ │ 26 │93.12.02│中國石油建國北路站 │900 │ ├──┼────┼───────────┼───────┤ │ 27 │93.12.04│中國石油建國北路站 │900 │ ├──┼────┼───────────┼───────┤ │ 28 │93.12.06│中國石油建國北路站 │900 │ ├──┼────┼───────────┼───────┤ │ 29 │93.12.07│中國石油建國北路站 │900 │ ├──┼────┼───────────┼───────┤ │ 30 │93.12.08│長安加油站有限公司 │400 │ ├──┼────┼───────────┼───────┤ │ 31 │93.12.10│中國石油五股工業區站 │300 │ ├──┼────┼───────────┼───────┤ │ 32 │93.12.11│中國石油春日路站 │1,220 │ ├──┼────┼───────────┼───────┤ │ 33 │93.12.12│中國石油建國北路站 │900 │ ├──┼────┼───────────┼───────┤ │ 34 │93.12.13│大田旅行社 │20,000 │ ├──┼────┼───────────┼───────┤ │ 35 │93.12.13│中國石油光復北路站 │500 │ ├──┼────┼───────────┼───────┤ │ 36 │93.12.13│凱撒世界餐廳有限公司 │4,200 │ ├──┼────┼───────────┼───────┤ │ 37 │93.12.14│中國石油春日路站 │420 │ ├──┼────┼───────────┼───────┤ │ 38 │93.12.15│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800 │ ├──┼────┼───────────┼───────┤ │ 39 │93.12.17│長安加油站有限公司 │600 │ ├──┼────┼───────────┼───────┤ │ 40 │93.12.18│坤業加油站 │500 │ ├──┼────┼───────────┼───────┤ │ 41 │93.12.18│金龍湖MOTEL │780 │ ├──┼────┼───────────┼───────┤ │ 42 │93.12.18│明湖加油站 │1,218 │ ├──┼────┼───────────┼───────┤ │ 43 │93.12.19│中國石油復興北路站 │1,110 │ ├──┼────┼───────────┼───────┤ │ 44 │93.12.21│中國石油西湖站 │800 │ ├──┼────┼───────────┼───────┤ │ 45 │93.12.29│明湖加油站 │500 │ ├──┼────┼───────────┼───────┤ │ 46 │93.12.30│中國石油中崙站 │1,860 │ ├──┼────┼───────────┼───────┤ │ 47 │93.12.30│中國石油林口工三站 │1,000 │ ├──┼────┼───────────┼───────┤ │ 48 │93.12.31│中國石油光復北路站 │800 │ ├──┼────┼───────────┼───────┤ │ 49 │94.01.01│中國石油春日路站 │1,000 │ ├──┼────┼───────────┼───────┤ │ 50 │94.01.02│永軒珠寶金飾銀樓 │17,000 │ ├──┼────┼───────────┼───────┤ │ 51 │94.01.18│友友大飯店 │680 │ ├──┼────┼───────────┼───────┤ │ 52 │94.01.18│遠傳電信 │1,757 │ ├──┼────┼───────────┼───────┤ │ 53 │94.01.1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0,000 │ ├──┼────┼───────────┼───────┤ │ 54 │94.01.1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0,000 │ ├──┼────┼───────────┼───────┤ │ 55 │94.01.1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0,000 │ ├──┼────┼───────────┼───────┤ │ 56 │94.01.20│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20,000 │ ├──┼────┼───────────┼───────┤ │ 57 │94.01.20│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20,000 │ ├──┼────┼───────────┼───────┤ │ 58 │94.01.2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10,000 │ ├──┼────┼───────────┼───────┤ │ 59 │94.01.2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20,000 │ ├──┼────┼───────────┼───────┤ │ 60 │94.01.2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0,000 │ ├──┼────┼───────────┼───────┤ │ 61 │94.01.22│甜蜜屋精品百貨行 │1,800 │ ├──┼────┼───────────┼───────┤ │ 62 │94.01.29│凱撒世界餐廳有限公司 │4,200 │ ├──┼────┼───────────┼───────┤ │ 63 │94.02.27│鴻網科技有限公司1/8 │1,625 │ ├──┼────┼───────────┼───────┤ │ 64 │94.02.27│鴻網科技有限公司2/8 │1,625 │ ├──┼────┼───────────┼───────┤ │ 65 │94.03.08│頂好wellcome福德陽店 │525 │ ├──┼────┼───────────┼───────┤ │ 66 │94.03.08│中國石油內湖站 │300 │ ├──┼────┼───────────┼───────┤ │ 67 │94.04.28│鴻網科技有限公司3/8 │1,625 │ ├──┼────┼───────────┼───────┤ │ 68 │94.04.28│鴻網科技有限公司4/8 │1,625 │ ├──┼────┼───────────┼───────┤ │ 69 │94.04.28│鴻網科技有限公司5/8 │1,625 │ ├──┼────┼───────────┼───────┤ │ 70 │94.04.28│鴻網科技有限公司6/8 │1,625 │ ├──┼────┼───────────┼───────┤ │ 71 │94.04.28│鴻網科技有限公司7/8 │1,625 │ ├──┼────┼───────────┼───────┤ │ 72 │94.04.28│鴻網科技有限公司8/8 │1,625 │ ├──┴────┴───────────┼───────┤ │合計 │488,926 │ └───────────────────┴───────┘ 附表2(萬泰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盜刷明細表) ┌──┬────┬───────────┬───────┐ │編號│盜刷日期│ 特 約 商 店 │盜刷金額(元)│ ├──┼────┼───────────┼───────┤ │ 1 │94.01.31│皇鎂珠寶銀樓 │31,000 │ ├──┼────┼───────────┼───────┤ │ 2 │94.01.31│大田旅行社 │70,000 │ ├──┼────┼───────────┼───────┤ │ 3 │94.02.01│特易購 │15,170 │ ├──┼────┼───────────┼───────┤ │ 4 │94.02.04│協記有限公司 │700 │ ├──┼────┼───────────┼───────┤ │ 5 │94.02.04│松青超市 │500 │ ├──┼────┼───────────┼───────┤ │ 6 │94.02.05│原鶴旅館 │480 │ ├──┼────┼───────────┼───────┤ │ 7 │94.03.07│大田旅行社 │20,000 │ ├──┼────┼───────────┼───────┤ │ 8 │94.03.10│小雅旅店 │1,280 │ ├──┴────┴───────────┼───────┤ │合計 │139,130 │ └───────────────────┴───────┘ 附表3(被害人甲○○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遭被告以語 音轉帳轉入帳號000000000000號現金卡帳戶盜領明細表) ┌──┬────┬───────────┬───────┐ │編號│轉帳日期│轉帳金額(元) │ │ ├──┼────┼───────────┼───────┤ │ 1 │94.02.05│41,000 │ │ ├──┼────┼───────────┼───────┤ │ 2 │94.02.06│30,000 │ │ ├──┼────┼───────────┼───────┤ │ 3 │94.02.07│30,000 │ │ ├──┼────┼───────────┼───────┤ │ 4 │94.02.07│40,000 │ │ ├──┼────┼───────────┼───────┤ │ 5 │94.02.07│49,000 │ │ ├──┼────┼───────────┼───────┤ │ 6 │94.02.07│20,252 │ │ ├──┼────┼───────────┼───────┤ │ 7 │94.02.07│1,000 │ │ ├──┼────┼───────────┼───────┤ │ 8 │94.02.08│40,000 │ │ ├──┼────┼───────────┼───────┤ │ 9 │94.02.10│49,500 │ │ ├──┼────┼───────────┼───────┤ │ 10 │94.02.12│40,000 │ │ ├──┼────┼───────────┼───────┤ │ 11 │94.02.12│40,000 │ │ ├──┼────┼───────────┼───────┤ │ 12 │94.02.12│45,736 │ │ ├──┼────┼───────────┼───────┤ │ 13 │94.02.12│20,000 │ │ ├──┼────┼───────────┼───────┤ │ 14 │94.02.12│50,000 │ │ ├──┼────┼───────────┼───────┤ │ 15 │94.02.14│80,000 │ │ ├──┼────┼───────────┼───────┤ │ 16 │94.02.16│92,000 │ │ ├──┼────┼───────────┼───────┤ │ 17 │94.02.17│60,000 │ │ ├──┼────┼───────────┼───────┤ │ 18 │94.02.21│60,000 │ │ ├──┼────┼───────────┼───────┤ │ 19 │94.02.22│20,000 │ │ ├──┼────┼───────────┼───────┤ │ 20 │94.03.03│50,000 │ │ ├──┼────┼───────────┼───────┤ │ 21 │94.03.04│60,000 │ │ ├──┼────┼───────────┼───────┤ │ 22 │94.03.05│60,000 │ │ ├──┼────┼───────────┼───────┤ │ 23 │94.03.05│10,000 │ │ ├──┼────┼───────────┼───────┤ │ 24 │94.03.06│50,000 │ │ ├──┼────┼───────────┼───────┤ │ 25 │94.03.06│10,000 │ │ ├──┼────┼───────────┼───────┤ │ 26 │94.03.08│7,000 │ │ ├──┴────┼───────────┼───────┤ │合計 │1,055,488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