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9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995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樂巷
- 選任辯護人
- 石麗卿律師
- 被告
- 張汨鍒
- 被告
- 弄3
- 選任辯護人
- 辛武律師
- 被告
- 戊○○
- 被告
- 己○○
- 被告
- 丁○○
- 被告
- 號1
- 上列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施正國律師
- 被告
- 丙○○ 男 4
身分證
住台北縣三重市○○里○鄰○○街108
巷3
乙○○ 女 4
身分證
住台中
號1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6549
號、94年度偵字第1351、446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
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張汨鍒、戊○○共同以犯詐欺罪為常業,甲○○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張汨鍒、戊○○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均緩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己○○、丁○○共同連續幫助常業詐欺,各處有期徒刑捌月,均緩刑參年。
丙○○、乙○○共同連續幫助常業詐欺,各處有期徒刑玖月,均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甲○○、張汨柔、戊○○均明知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胖董」、「菲菲」、「小元」等成年人,在大陸地區及台灣地區共組詐騙集團,以寄發不實中獎傳單予民眾,誘騙誤以為中獎之民眾匯款進入該詐騙集團指定之人頭帳戶,而詐欺他人財物為業,竟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恃之為業之犯意聯絡,先後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加入該詐騙團集團,並各負責如附表一所示事項之行為分擔。
㈡己○○、丁○○於93年2 月間起(起訴書誤為92年7 月起,應予更正),得知其妹戊○○為前開常業詐騙集團從事印製民眾名條、粘貼裝有詐騙傳單信封之事,明知該詐騙集團乃是寄發不實中獎傳單,誘騙誤以為中獎之民眾匯款至上開人頭帳戶,而詐欺他人財物為常業,竟均基於幫助常業詐欺之概括犯意,己○○連續多次在其台中縣太平市○○路119 號住處,受戊○○請託替該詐騙集團黏貼郵票在寄發傳單等物之信封上;丁○○則連續幫忙戊○○補電話單、購買人頭電話卡及寄發傳單、文宣品。
㈢丙○○、乙○○為夫妻,於93年2月間,經報紙廣告得知可藉由為前開詐騙集團寄發詐財傳單,每日獲取新台幣(下同)3000元之金錢牟利,明知該詐騙集團乃是寄發不實中獎傳單予民眾,誘騙誤以為中獎之民眾匯款進入該詐騙集團指定之前開人頭帳戶,而詐欺他人財物為常業,竟貪圖厚利,均基於幫助常業詐欺之概括犯意,連續多次依張汨鍒、戊○○電話通知拿取裝有印妥裝有詐財傳單之信件,前往台中、彰化地區郵局投遞寄發中獎通知函等文宣至台灣地區境內各地,寄發完畢後,戊○○再將其等當天應得報酬3000元交付丙○○、乙○○,2 人合計共獲得報酬約10萬元。
㈣嗣因如附表二所示庚○○等被害人分別接到被告寄發之如附表二所示「縱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各公司之廣告傳單及中獎通知書,遭該詐騙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二所示方法詐騙,致陷於錯誤依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人頭帳戶,該詐騙集團共詐得如附表所示金額合計820 萬2935元。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於93年4 月21日下午,先後在如附表三、四所示等地搜索,扣得如附表三、四所示物品而查獲。
二、證據:
㈠被告甲○○、張汨柔、戊○○、己○○、丁○○、丙○○、乙○○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如附表二所示證人(即被害人)庚○○等28人之證言。
㈢如附表二證據欄所示證據。
㈣扣案如附表三所示證據。
㈤調解委員會調解書53件、匯款單收據26紙。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甲○○有期徒刑1 年8 月,緩刑4 年;戊○○、張汨柔各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均緩刑4 年;己○○、丁○○各處有期徒刑8 月,均緩刑3年;丙○○、乙○○各處有期徒刑9 月,均緩刑3 年。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審酌各被告已與被害人和解,賠償被害人部分損害,經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且被告等非本案主謀,又無前科並深表悔意等各情,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犯罪所用、或預供犯罪所用之物、或係犯罪所得財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規定沒收。扣案如附表三㈡編號1 所示新臺幣15萬7000元,被告張汨鍒於陳報狀雖稱係分別向友人借款及向上海商業銀行預借現金,為其個人所有,非犯罪所得財物云云,並提出借款所簽發本票1 紙及上海商業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2 紙為證。惟查,被告張汨鍒前於偵查中稱其中約12萬元係甲○○交付要購買東西使用,其餘是其所有,並未稱有向人借貸之事;於本院審理中則稱10萬元是甲○○交付,5 萬7000元是個人所有,嗣於陳報狀則改稱均係個人所有且是借貸而來,其先後供述不符,已難採信;再依被告所提本票影本及上海商業銀行信用卡明細所示,被告係於93年4 月3 日借款3 萬元,及於92年3 月份向上海商業銀行預借現金,然該15萬7000係於94年4 月21日於張汨鍒住處搜索時扣案,距被告所指上開借款時間均有一段時日,顯不可能係上開向人借貸或預借現金之款項。再被告張汨鍒及甲○○均加入詐欺集團以詐欺為業,扣案現款均可堪認係犯罪所得財物,甲○○將部分犯罪所得部分交付張汨鍒以購買詐騙用品使用,同時亦是預供犯罪所用之物,則扣案現款不論是甲○○交付或張汨柔個人所有,均應依法宣告沒收,被告張汨鍒辯稱非犯罪所得,亦犯罪所用之物,請為發還無足可採。
㈡另扣案如附表四所示物品,被告辯稱係個人之物,與本案無關,復無證據證明該些物品與被告之犯行有關,不予宣告沒收。如附表二證據欄所示中獎通知書、基金收據憑證、中獎通知書、中獎單、公司簡介海報、信封、禮卷等物,雖為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惟既經寄送被害人收受,已屬被害人所有,爰亦不予宣告沒收。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40條、第30條第1 項、第2 項、第74條第1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本案被告乙○○雖因另涉幫助詐欺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惟該併辦部分犯行與本案並無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退回由檢察官另行處理(如後述),應可認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又乙○○因另涉如併案意旨所示犯行,雖有被判處罪刑而撤銷緩刑宣告之虞,惟該案件尚未經審判,依無罪推論原則,尚不得以上開案件於偵查中而剝奪被告緩刑之機會,而被告已與被害人和解,賠償各被害人部分損害,並表示如馬上入監服刑對家庭影響重大,待安排家庭事宜後,如該案經判處罪刑,並經撤銷本件緩刑宣告,願入監執行等語,檢察官亦認為該併案部分未必會因而撤銷緩刑宣告,而聲請與被告乙○○協商,爰同意檢察官聲請就乙○○部分同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併予敘明。
八、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783號移送併辦部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㈠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783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乙○○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於91年間某日,將其在台中何厝郵局申用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等物,於不詳處所以8000元之代價出售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不詳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後,於91年10月31日以「宏昌娛樂科技有限公司」名義,寄發「刮刮樂」廣告宣傳單及兌獎卡給林芳郎,林芳郎依上開宣傳單上所記載之電話號碼與上開詐騙集團成員聯絡後,誤信對中香港賽馬協會彩券局所提供之三獎,獎金港幣25萬元(折合新臺幣約100 萬元),然需先繳中獎稅金、律師訴訟費及加入上開彩券局之會費後始能領獎,致林芳郎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年11月5 日、6 日及15日,分別匯款7萬180 元、10萬元、30萬元,合計47萬180 元入上開乙○○之帳戶。嗣因被害人林芳郎查覺受騙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而查獲,因認被告上開行為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罪嫌,而與本案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移請併案審理云云。
㈡查如上開併辦意旨所示之事實,雖經被告乙○○坦承不諱,惟①上開併辦意旨所示犯行之犯罪時間,係在91年10月31日前某日,而本案犯罪時間係自93年2 月間某日起,其間已相距1 年4 個月之期間,已難認前後犯行係基於一概括犯意為之;②又依被告供述上開併案意旨所示行為係因當時積欠健保費、房租,始會把存摺帳戶賣給別人使用,而本案是丙○○看報紙應徵,才替詐欺集團寄送傳單,是可見被告於本案之幫助詐欺集團犯行係另行起意,與上開併案意旨之犯行顯非基於一概括犯意之範圍內,併辦意旨所示犯行應另行論罪。是上開移送併辦意旨內所述之行為,難認定與本案有何裁判上一罪關係,而非本案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辦,應退還檢察官另行依法調查處理。
九、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寶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姓名 │加入時間│ 負責事項(行為分擔) │備 註 │ ├───┼────┼───────────────┼────┤ │甲○○│92年7月 │1.交付戊○○整理詐騙文宣品資料│ │ │ │ │ ,指揮寄發文宣海報事宜。 │ │ │ │ │2.打電話單,列印客戶名單,或將│ │ │ │ │ 客戶名單Email 給戊○○。 │ │ │ │ │3.前往銀行等金融機構提領 │ │ │ │ │「大胖董」匯入其帳戶內之金錢。│ │ │ │ │4.發放薪資給戊○○、張汨柔、 │ │ │ │ │ 丙○○、乙○○ │ │ │ │ │5.監督戊○○、張汨柔、丙○○、│ │ │ │ │ 及乙○○等人工作。 │ │ ├───┼────┼───────────────┼────┤ │張汨柔│92年7月 │1.與大陸方面人員聯絡,接受自大│ │ │ │ │ 陸傳真被害人名單資料(自7-11│ │ │ │ │ 便利超商傳真接收) │ │ │ │ │2.將傳真資料整理繕打成固定格式│ │ │ │ │ 之電腦資料檔後以電子信箱傳輸│ │ │ │ │ 給戊○○,再打電話告知甲○○│ │ │ │ │ 已可以接收。 │ │ │ │ │3.負責決定中獎通知函、海報等文│ │ │ │ │ 宣資料之寄送名單。 │ │ │ │ │4.購買已開好卡之行動電話易付卡│ │ │ │ │ 、郵票、文具用品及記帳。 │ │ │ │ │5.依甲○○指示、聯絡將中獎通知│ │ │ │ │ 函等物品轉交丙○○、乙○○投│ │ │ │ │ 郵寄送。 │ │ ├───┼────┼───────────────┼────┤ │戊○○│92年12月│1.依甲○○指示至指定地點領取印│ │ │ │ │ 製完成之中獎函、中獎通知書、│ │ │ │ │ 貴賓卡及信封等宣傳文宣品。 │ │ │ │ │2.依甲○○電話告知接收電子信箱│ │ │ │ │ 所傳之客戶名單並列印名單,將│ │ │ │ │ 上開中獎通知函等文宣品加工、│ │ │ │ │ 包裝並貼上名條,交給丙○○、│ │ │ │ │ 乙○○投郵寄送。 │ │ │ │ │3.補繳各成員使用之電話費。 │ │ └───┴────┴───────────────┴────┘ 附表三:應予沒收之扣案物品 ㈠地點:台中市○○○○路800號5樓之1甲○○住處 ┌──┬─────────┬──────┬─────────────┐ │編號│ 項 目 │數 量 │備 註 │ ├──┼─────────┼──────┼─────────────┤ │ 1 │新臺幣47萬5000元 │1000元紙鈔 │犯罪所得財物 │ │ │ │475張 │ │ ├──┼─────────┼──────┼─────────────┤ │ 2 │新臺幣3萬7000元 │1000元紙鈔 │同上 │ │ │ │37張 │ │ ├──┼─────────┼──────┼─────────────┤ │ 3 │電話帳單 │1疊 │本案電話費帳單 │ │ │ │ │犯罪所用之物 │ ├──┼─────────┼──────┼─────────────┤ │ 4 │NOKIA廠牌手機 │1支 │犯罪所用之物 │ ├──┼─────────┼──────┼─────────────┤ │ 5 │7-11禮券 │1疊 │犯罪所用或預供犯罪使用之物│ │ │ │ │(疑似偽造) │ ├──┼─────────┼──────┼─────────────┤ │ 6 │台灣大哥大SIM卡 │2張 │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 │ │ │犯罪所用或預供犯罪使用之物│ ├──┼─────────┼──────┼─────────────┤ │ 7 │光碟片 │2張 │(大、小各1片)查扣自儲藏 │ │ │ │ │室刮刮樂海報、律師事務所函│ │ │ │ │等圖檔 │ │ │ │ │犯罪所用之物 │ │ ├──┼─────────┼──────┼─────────────┤ │ 8 │台灣大哥大SIM卡面 │3張 │門號:0000000000號、095865│ │ │版 │ │ 7548號、0000000000號│ │ │ │ │犯罪所用或預供犯罪使用之物│ └──┴─────────┴──────┴─────────────┘ ㈡地點:台中市○○路○段三民市場1巷1弄3號張汨鍒住處 ┌──┬─────────┬──────┬─────────────┐ │編號│ 項 目 │數 量 │備 註 │ ├──┼─────────┼──────┼─────────────┤ │ 1 │新臺幣15萬7000元 │1000元紙鈔 │犯罪所得財物 │ │ │ │157張 │ │ ├──┼─────────┼──────┼─────────────┤ │ 2 │台灣大哥大、中華電│21張 │台灣大哥大15張 │ │ │信SIM卡 │ │中華電信6張 │ │ │ │ │犯罪所用或預供犯罪使用之物│ ├──┼─────────┼──────┼─────────────┤ │ 3 │集團內部聯絡用行動│3支/2張 │手機3支(門號:0000000000 │ │ │電話及集團內部前次│ │號、0000000000號、未註冊台│ │ │聯絡用SIM卡 │ │灣大哥大號碼。序號已歸零)│ │ │ │ │、SIM卡2張 │ │ │ │ │犯罪所用或預供犯罪使用之物│ ├──┼─────────┼──────┼─────────────┤ │ 4 │電話繳款帳單 │1疊 │本案電話費繳款單 │ │ │ │ │犯罪所用之物 │ ├──┼─────────┼──────┼─────────────┤ │ 5 │郵票 │116張 │1元4張、2元1張、3.5元8張、│ │ │ │ │5元8張、12元95張 │ │ │ │ │預供犯罪使用之物 │ ├──┼─────────┼──────┼─────────────┤ │ 6 │帳冊 │1本 │犯罪所用之物 │ ├──┼─────────┼──────┼─────────────┤ │ 7 │補充卡資料 │4張 │犯罪所用或預供犯罪使用之物│ ├──┼─────────┼──────┼─────────────┤ │ 8 │接收傳真統一發票 │7張 │犯罪所用之物 │ ├──┼─────────┼──────┼─────────────┤ │ 9 │租屋契約書及繳款收│6本/張 │契約書1本、繳款收據5張 │ │ │據 │ │犯罪所用之物 │ ├──┼─────────┼──────┼─────────────┤ │ 10 │便條紙及收據 │14張 │便條紙3張、寄送包裹收據3張│ │ │ │ │、原子印收據2張、購買郵票 │ │ │ │ │收據6張 │ │ │ │ │犯罪所用或預供犯罪使用之物│ ├──┼─────────┼──────┼─────────────┤ │ 11 │收支平衡表 │7張 │犯罪所用之物 │ ├──┼─────────┼──────┼─────────────┤ │ 12 │儲存名條之磁片及製│4片 │磁片3片、光碟片1片 │ │ │作名條程式光碟片 │ │犯罪所用或預供犯罪使用之物│ └──┴─────────┴──────┴─────────────┘ ㈢地點:台中市○○路○段665巷19號戊○○住處 ┌──┬─────────┬──────┬─────────────┐ │編號│ 項 目 │數 量 │備 註 │ ├──┼─────────┼──────┼─────────────┤ │ 1 │1.44M磁片 │3片 │儲存犯罪所用之檔案資料 │ │ │ │ │犯罪所用之物 │ ├──┼─────────┼──────┼─────────────┤ │ 2 │E-MAIL帳號密碼 │1張 │犯罪所用之物 │ ├──┼─────────┼──────┼─────────────┤ │ 3 │貼紙 │26張 │預供犯罪使用之物 │ └──┴─────────┴──────┴─────────────┘ ㈣地點:台中縣太平市○○路600巷18號(戊○○) ┌──┬─────────┬──────┬─────────────┐ │編號│ 項 目 │數 量 │備 註 │ ├──┼─────────┼──────┼─────────────┤ │ 1 │縱橫科技中獎函 │13箱 │以下均為犯罪所用或預供犯罪│ │ │ │ │使用之物 │ ├──┼─────────┼──────┼─────────────┤ │ 2 │縱橫科技中獎通知書│7箱 │ │ ├──┼─────────┼──────┼─────────────┤ │ 3 │縱橫科技宣傳海報 │8箱 │ │ ├──┼─────────┼──────┼─────────────┤ │ 4 │空白信封 │16箱 │ │ │ │(地址:台中市忠明│ │ │ │ │南路424號) │ │ │ ├──┼─────────┼──────┼─────────────┤ │ 5 │安達泰旅遊公司信封│2箱 │ │ ├──┼─────────┼──────┼─────────────┤ │ 6 │六福珠寶信封 │2箱 │ │ ├──┼─────────┼──────┼─────────────┤ │ 7 │聯想通訊信封 │2箱 │ │ ├──┼─────────┼──────┼─────────────┤ │ 8 │綜匯旅遊信封 │2箱 │ │ ├──┼─────────┼──────┼─────────────┤ │ 9 │精意通信信封 │2箱 │ │ ├──┼─────────┼──────┼─────────────┤ │ 10 │廣元電子信封 │2箱 │ │ ├──┼─────────┼──────┼─────────────┤ │ 11 │華園資產管理信封 │2箱 │ │ ├──┼─────────┼──────┼─────────────┤ │ 12 │煒立汽車行銷中心信│2箱 │ │ │ │封 │ │ │ ├──┼─────────┼──────┼─────────────┤ │ 13 │信封 │1箱 │已貼姓名住址 │ ├──┼─────────┼──────┼─────────────┤ │ 14 │強新亞房屋設計信封│1箱 │ │ │ │ │ │ │ ├──┼─────────┼──────┼─────────────┤ │ 15 │潘斯恩國際理財信封│1箱 │ │ ├──┼─────────┼──────┼─────────────┤ │ 16 │萊禮經銷商信封 │1箱 │ │ ├──┼─────────┼──────┼─────────────┤ │ 17 │亞中鑽石有限公司信│共1箱 │ │ │ │封、強新亞房屋設計│ │ │ │ │信封 │ │ │ ├──┼─────────┼──────┼─────────────┤ │ 18 │大溪地諾麗信封 │1箱 │ │ ├──┼─────────┼──────┼─────────────┤ │ 19 │亞中鑽石信封 │1箱 │貼郵票 │ ├──┼─────────┼──────┼─────────────┤ │ 20 │亞中鑽石信封、大溪│共1箱 │貼郵票 │ │ │地諾麗信封 │ │ │ ├──┼─────────┼──────┼─────────────┤ │ 21 │空白信封、香港彩券│共1箱 │信封(台中市北屯區○○○路│ │ │局貴賓卡 │ │424號) │ ├──┼─────────┼──────┼─────────────┤ │ 22 │信封 │共1箱 │貼姓名地址與地址 │ ├──┼─────────┼──────┼─────────────┤ │ 23 │壹千元禮券 │4箱 │ │ ├──┼─────────┼──────┼─────────────┤ │ 24 │壹千元禮券 │1包 │ │ ├──┼─────────┼──────┼─────────────┤ │ 25 │水子生化科技信封、│共1箱 │ │ │ │大溪地諾麗信封、潘│(已貼姓名住│ │ │ │斯恩國際理財信封 │ 址) │ │ ├──┼─────────┼──────┼─────────────┤ │ 26 │NOKIA行動電話 │1支 │ │ ├──┼─────────┼──────┼─────────────┤ │ 27 │DEBTEL行動電話 │1支 │ │ │ │(IMEI:0000000000│ │ │ │ │ 32575) │ │ │ ├──┼─────────┼──────┼─────────────┤ │ 28 │手抄客戶資料 │6張 │ │ ├──┼─────────┼──────┼─────────────┤ │ 29 │手抄客戶資料筆記本│1本 │ │ ├──┼─────────┼──────┼─────────────┤ │ 30 │宣傳海報電話 │1張 │ │ ├──┼─────────┼──────┼─────────────┤ │ 31 │港澳博彩獎券管理局│1疊 │ │ │ │契約書 │ │ │ ├──┼─────────┼──────┼─────────────┤ │ 32 │港澳博彩獎券管理局│7張 │ │ │ │契約書 │(已蓋大印)│ │ ├──┼─────────┼──────┼─────────────┤ │ 33 │自來水印(原子印)│4個 │ │ │ │「港澳博彩獎券管理│ │ │ │ │局」、「縱橫科技股│ │ │ │ │份有限公司」、「 │ │ │ │ │林芳蓉」、「周冠明│ │ │ │ │」各一 │ │ │ ├──┼─────────┼──────┼─────────────┤ │ 34 │木質印鑑 │3個 │ │ │ │「鄭英祺」、「周冠│ │ │ │ │明」、「曾國耀」各│ │ │ │ │一 │ │ │ ├──┼─────────┼──────┼─────────────┤ │ 35 │電話橡皮章 │3個 │ │ ├──┼─────────┼──────┼─────────────┤ │ 36 │日期橡皮章 │1個 │ │ ├──┼─────────┼──────┼─────────────┤ │ 37 │統一超商購買禮券證│1張 │ │ │ │名單 │ │ │ │ │00000000-0至228781│ │ │ │ │88-3 │ │ │ ├──┼─────────┼──────┼─────────────┤ │ 38 │航宇科技股份有限公│1疊 │ │ │ │司基金收據憑證(壹│ │ │ │ │千股) │ │ │ ├──┼─────────┼──────┼─────────────┤ │ 39 │5元郵票 │1080張 │ │ ├──┼─────────┼──────┼─────────────┤ │ 40 │12元郵票 │700張 │ │ ├──┼─────────┼──────┼─────────────┤ │ 41 │7元郵票 │30張 │ │ ├──┼─────────┼──────┼─────────────┤ │ 42 │32元郵票 │3張 │ │ ├──┼─────────┼──────┼─────────────┤ │ 43 │客戶名條 │1疊 │ │ ├──┼─────────┼──────┼─────────────┤ │ 44 │聯安保全鼎積公寓大│3張 │ │ │ │廈管委會收費單 │ │ │ ├──┼─────────┼──────┼─────────────┤ │ 45 │空白台灣電店台中西│1疊 │ │ │ │區美村服務中心代收│ │ │ │ │繳費單 │ │ │ ├──┼─────────┼──────┼─────────────┤ │ 46 │縱橫科技股份有限公│1疊 │ │ │ │司基金收據憑證(壹│ │ │ │ │千股) │ │ │ ├──┼─────────┼──────┼─────────────┤ │ 47 │香港賽馬協會彩券局│6張 │ │ │ │貴賓卡 │ │ │ ├──┼─────────┼──────┼─────────────┤ │ 48 │空白貼紙 │1疊 │ │ └──┴─────────┴──────┴─────────────┘ ㈤地點:台中市○○路67號11樓之1乙○○、丙○○住處 ┌──┬─────────┬──────┬─────────────┐ │編號│ 項 目 │數 量 │備 註 │ ├──┼─────────┼──────┼─────────────┤ │ 1 │7-ELEVEN禮券袋 │195個 │以下均為犯罪所用或預供犯罪│ │ │ │ │使用之物 │ ├──┼─────────┼──────┼─────────────┤ │ 2 │亞中鑽石有限公司 │1封 │郵寄地址:台中縣潭子鄉台中│ │ │詐騙文宣品 │ │加工區○○路21號劉媛婷鈞啟│ ├──┼─────────┼──────┼─────────────┤ │ 3 │印章 │4個 │ │ ├──┼─────────┼──────┼─────────────┤ │ 4 │存摺 │3本 │郵局1本、中興商業銀行2本 │ ├──┼─────────┼──────┼─────────────┤ │ 5 │提款卡 │2張 │郵局1張、中興商業銀行1張 │ ├──┼─────────┼──────┼─────────────┤ │ 6 │信用卡 │2張 │ │ ├──┼─────────┼──────┼─────────────┤ │ 7 │詐騙手機 │2支 │除BENQ、藍色NOKIA外之2支 │ └──┴─────────┴──────┴─────────────┘ ㈥地點:台中縣太平市○○路119號己○○住處 ┌──┬─────────┬──────┬─────────────┐ │編號│ 項 目 │數 量 │備 註 │ ├──┼─────────┼──────┼─────────────┤ │ 1 │刮刮樂海報信封 │1箱 │大溪地諾麗國際行銷公司 │ │ │ │ │預供犯罪使用之物 │ └──┴─────────┴──────┴─────────────┘ 附表四:不予沒收之扣案物品 ㈠地點:台中市○○○○路800號5樓之1甲○○住處 ┌──┬─────────┬──────┬─────────────┐ │編號│ 項 目 │數 量 │備 註 │ ├──┼─────────┼──────┼─────────────┤ │ 1 │電話名冊 │1本 │ │ ├──┼─────────┼──────┼─────────────┤ │ 2 │PANASONIC廠牌手機 │1支 │客廳皮包內 │ ├──┼─────────┼──────┼─────────────┤ │ 3 │名片夾 │1本 │客廳皮包內 │ ├──┼─────────┼──────┼─────────────┤ │ 4 │郵局存摺 │2本 │客廳皮包內,分別為: │ │ │ │ │甲○○:00000000000000; │ │ │ │ │廖泉禎:00000000000000 │ ├──┼─────────┼──────┼─────────────┤ │ 5 │廖泉禎存摺 │3本 │客廳皮包內 │ │ │ │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 │ │ │ │ │華南商銀000000000000號 │ │ │ │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號 │ ├──┼─────────┼──────┼─────────────┤ │ 6 │印章 │4枚 │客廳皮包內 │ ├──┼─────────┼──────┼─────────────┤ │ 7 │VISA信用卡 │3張 │客廳皮包內 │ │ │ │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 │ │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號│ │ │ │ │匯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 │ 8 │MASTER信用卡 │3張 │客廳皮包內 │ │ │ │ │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 │ │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號│ │ │ │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 │ 9 │金融卡 │3張 │客廳皮包內 │ │ │ │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 │ │ │ │ │郵局00000000000000號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10 │名片盒 │2盒 │ │ ├──┼─────────┼──────┼─────────────┤ │ 11 │保誠人壽保險單 │1冊 │ │ ├──┼─────────┼──────┼─────────────┤ │ 12 │保誠人壽資料 │1本 │ │ ├──┼─────────┼──────┼─────────────┤ │ 13 │名片本 │1本 │ │ ├──┼─────────┼──────┼─────────────┤ │ 14 │台中四信活期存款名│1冊 │ │ │ │冊資料 │ │ │ ├──┼─────────┼──────┼─────────────┤ │ 15 │NOKIA廠牌手機 │1支 │甲○○房間內, │ │ │ │ │IMEI:000000000000000號 │ ├──┼─────────┼──────┼─────────────┤ │ 16 │MOTOROLA廠牌手機 │1支 │IMEI:000000000000000號 │ ├──┼─────────┼──────┼─────────────┤ │ 17 │SAMSUNF廠牌手機 │1支 │IMEI:000000000000000號 │ ├──┼─────────┼──────┼─────────────┤ │ 18 │SAGEM DC918手機 │1支 │IMEI:000000000000000號 │ ├──┼─────────┼──────┼─────────────┤ │ 19 │信用卡 │46張 │甲○○、廖泉禎等人簽名之信│ │ │ │ │用卡 │ ├──┼─────────┼──────┼─────────────┤ │ 20 │中興銀行支票簿 │7本 │ │ ├──┼─────────┼──────┼─────────────┤ │ 21 │華南商業銀行支票簿│3本 │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 │ │ │ │:廖泉禎 │ ├──┼─────────┼──────┼─────────────┤ │ 22 │甲○○存摺 │12本 │ │ ├──┼─────────┼──────┼─────────────┤ │ 23 │朱錦弟存摺 │4本 │ │ ├──┼─────────┼──────┼─────────────┤ │ 24 │廖泉禎存摺 │10本 │ │ ├──┼─────────┼──────┼─────────────┤ │ 25 │林秀玉存摺 │2本 │ │ ├──┼─────────┼──────┼─────────────┤ │ 26 │朱慧玲存摺 │1本 │ │ ├──┼─────────┼──────┼─────────────┤ │ 27 │朱志偉存摺 │1本 │ │ ├──┼─────────┼──────┼─────────────┤ │ 28 │廖戊炎存摺 │1本 │ │ ├──┼─────────┼──────┼─────────────┤ │ 29 │銀行金融卡 │10張 │ │ ├──┼─────────┼──────┼─────────────┤ │ 30 │現金卡 │2張 │萬泰銀行、中國信託 │ ├──┼─────────┼──────┼─────────────┤ │ 31 │印章 │4枚 │朱志偉 │ ├──┼─────────┼──────┼─────────────┤ │ 32 │支票 │3張 │中興銀行2張(號碼CSB038251│ │ │ │ │5、CSB0000000號,帳號:100│ │ │ │ │4365號); │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張(號碼 │ │ │ │ │:AQ0000000號) │ ├──┼─────────┼──────┼─────────────┤ │ 33 │信用卡 │3張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號│ │ │ │ │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 │ │ │遠東商銀0000000000000000號│ ├──┼─────────┼──────┼─────────────┤ │ 34 │汽車執照 │1張 │車號7979-HP(含保險卡) │ ├──┼─────────┼──────┼─────────────┤ │ 35 │廖泉禎存摺 │2本 │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 │ │ │ │ │台中商銀000000000000號 │ ├──┼─────────┼──────┼─────────────┤ │ 36 │郵局存摺 │2本 │廖家宏:00000000000000號 │ │ │ │ │廖昱雯:00000000000000號 │ ├──┼─────────┼──────┼─────────────┤ │ 37 │MOTOROLA手機 │2支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38 │名片 │1盒 │ │ ├──┼─────────┼──────┼─────────────┤ │ 39 │名片皮夾 │1個 │ │ ├──┼─────────┼──────┼─────────────┤ │ 40 │電話簿 │1本 │ │ ├──┼─────────┼──────┼─────────────┤ │ 41 │金融卡(甲○○) │2張 │郵局:000000000000000號 │ │ │ │ │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 │ ├──┼─────────┼──────┼─────────────┤ │ 42 │印章 │9枚 │ │ ├──┼─────────┼──────┼─────────────┤ │ 43 │存摺 │13本 │查扣自7979-HP車內, │ │ │ │ │廖戊炎7本、林休彩雲1本、楊│ │ │ │ │林秀琴1本、曹妙芳1本、廖泉│ │ │ │ │禎1本、戊○○2本 │ ├──┼─────────┼──────┼─────────────┤ │ 44 │汽車 │1部 │車號7979-HP │ │ │ │ │ │ ├──┼─────────┼──────┼─────────────┤ │ 45 │手提電腦 │1部 │廖泉禎 │ └──┴─────────┴──────┴─────────────┘ ㈡地點:台中市○○路○段三民市場1巷1弄3號張汨鍒住處 ┌──┬─────────┬──────┬─────────────┐ │編號│ 項 目 │數 量 │備 註 │ ├──┼─────────┼──────┼─────────────┤ │ 5 │黏貼張汩鍒相片之王│9張 │ │ │ │美玲身分證影本 │ │ │ └──┴─────────┴──────┴─────────────┘ ㈢地點:台中縣太平市○○路600巷18號(戊○○) ┌──┬─────────┬──────┬─────────────┐ │編號│ 項 目 │數 量 │備 註 │ ├──┼─────────┼──────┼─────────────┤ │ 28 │ULYCOM行動電話 │1支 │IMEI:000000000000000 │ ├──┼─────────┼──────┼─────────────┤ │ 29 │TOSHIBA行動電話 │1支 │IMEI:000000000000000 │ └──┴─────────┴──────┴─────────────┘ ㈣地點:台中市○○路67號11樓之1乙○○、丙○○住處 ┌──┬─────────┬──────┬─────────────┐ │編號│ 項 目 │數 量 │備 註 │ ├──┼─────────┼──────┼─────────────┤ │ 1 │印章 │4個 │ │ ├──┼─────────┼──────┼─────────────┤ │ 2 │存摺 │3本 │郵局1本、中興商業銀行2本 │ ├──┼─────────┼──────┼─────────────┤ │ 3 │提款卡 │2張 │郵局1張、中興商業銀行1張 │ ├──┼─────────┼──────┼─────────────┤ │ 4 │信用卡 │2張 │ │ ├──┼─────────┼──────┼─────────────┤ │ 5 │手機 │2支 │BENQ、藍色NOKIA │ └──┴─────────┴──────┴─────────────┘ ㈤地點:台中縣太平市○○路119號己○○住處 ┌──┬─────────┬──────┬─────────────┐ │編號│ 項 目 │數 量 │備 註 │ ├──┼─────────┼──────┼─────────────┤ │ 1 │NOKIA行動電話 │1支 │門號:0000000000號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㈥地點:台中市○○○路758號18樓B3(王建文) ┌──┬─────────┬──────┬─────────────┐ │編號│ 項 目 │數 量 │備 註 │ ├──┼─────────┼──────┼─────────────┤ │ 1 │手提電腦 │1台 │ │ ├──┼─────────┼──────┼─────────────┤ │ 2 │行動電話 │5支 │ │ ├──┼─────────┼──────┼─────────────┤ │ 3 │客戶明細資料 │1箱 │ │ └──┴─────────┴──────┴─────────────┘ ㈦地點:台中市○○○路60號楊宏智住所 ┌──┬─────────┬──────┬─────────────┐ │編號│ 項 目 │數 量 │備 註 │ ├──┼─────────┼──────┼─────────────┤ │ 1 │和信預付卡(已開卡│14片 │和信門號:0000000000、0927│ │ │) │ │658454、0000000000、092764│ │ │ │ │4174、0000000000、00000000│ │ │ │ │24、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其餘4支號碼因目錄表影印不 │ │ │ │ │清楚而未記載) │ ├──┼─────────┼──────┼─────────────┤ │ 2 │台灣大哥大預付卡 │18片 │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 │(已開卡)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9│ │ │ │ │00000000、0000000000、0935│ │ │ │ │675984、0000000000、093567│ │ │ │ │5874、0000000000、00000000│ │ │ │ │84、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3 │進貨單(4月19日) │1張 │手機王電訊生活館金額9200元│ ├──┼─────────┼──────┼─────────────┤ │ 4 │退貨單(4月20日) │1張 │手機王電訊生活館金額5900元│ ├──┼─────────┼──────┼─────────────┤ │ 5 │手機之報價單 │6張 │2004年4/20、4/22、4/29、 │ │ │ │ │5/4、5/6、5/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