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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115號

商業會計法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陳彥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緝字第11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孔令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9年度偵字第37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貳年。

事實

一、甲○○係偉麒通風工程有限公司(下簡稱偉麒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從事偉麒公司相關經營業務之人,偉麒公司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一月間,因財務困難,亟需調度資金,甲○○遂自行簽發支票,以換票方式,分別向鎮弘企業有限公司(下簡稱鎮弘公司)、泰德空調有限公司(下簡稱泰德公司)、詮仁工程有限公司(下簡稱詮仁公司)、順益電機有限公司(下簡稱順益公司)及祥好塑膠工業有限公司(下簡稱祥好公司)等五家公司,分別換得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欲持前揭客票,向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現改制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下簡稱為新竹商銀)辦理票據貼現(下簡稱票貼),貸借現金使用。新竹商銀辦理票貼業務,依該行「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墊付國內票款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向該行申請貸款之國內票據,應以基於商品之銷售、出租、或提供服務等實際交易行為所產生者為限,是則,甲○○持有之上開客票,因均非基於正常之商業交易所得,顯無法向新竹商銀辦理票貼。詎甲○○因急於籌措現金,為順利向新竹商銀融資起見,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詐欺取財等概括犯意,自八十六年一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十二月間某日止,連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桃園縣龜山鄉兔坑村十七鄰兔子坑二十三之六號偉麒公司內,以偉麒公司名義,虛偽填製其業務上應製作之統一發票(詳如附表所示),再連同其先前所換得之客票,持向新竹商銀龜山分行辦理貸款,予以行使,使不知情之新竹商銀龜山分行承辦行員誤信偉麒公司確有上開商業交易,而分別核貸票面金額八成之款項,前後共計新台幣(下同)二千九百六十九萬三千六百二十七元,並足以生損害於新竹商銀,及鎮弘、泰德、詮仁、順益、祥好等五家公司。嗣泰德公司遭新竹商銀追討票款,始發覺上情。甲○○迄今已償還多數欠款,僅餘八十三萬三千九百三十六元未還。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坦承上揭事實不諱,核與證人即新竹商銀龜山分行職員游家龍於調查員調查時指述被告以票貼方式向新竹商銀龜山分行借款,迄今未還等語相符(偵查卷第十一頁,游家龍之調查筆錄,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得採為證據),與證人即泰德空調有限公司負責人黃和貴、順益電機有限公司負責人謝進榮、鎮弘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邱榮添、祥好公司職員戴福進、蔡秀玉分別於調查員調查、檢察官偵查時,指述其等公司並未與被告有附表所示之交易等語,亦屬相符(黃和貴等人之調查筆錄,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均得採為證據,依序見偵查卷第八頁反面、第十二頁反面、第十四頁反面、第十六頁反面,戴福進、蔡秀玉之偵訊筆錄,見偵查卷第一八七頁、第一九一頁反面)。此外,並有「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墊付國內票款處理辦法」、「授信申請書」暨所附徵信資料、墊付國內票款貸放備查卡、票據明細表各一份,被告填製之不實統一發票附卷可稽(偵查卷第二十頁至第一百八十二頁)。足徵被告上揭自白屬實,其確有填寫不實之統一發票,連同其換票所得之客票,向新竹商銀辦理票貼,詐取現金之行為。又被告虛填不實之統一發票,連同換票所得之客票,向新竹商銀辦理票貼,其所為除使新竹商銀陷於錯誤,准予貼現,而蒙受債權無法受償之損失外,並使簽發客票之鎮弘等五家公司有因此虛增交易所得之危險,自足以生損害於新竹商銀及鎮弘等五家簽發客票之公司。至於鎮弘等公司自願換票予被告,依票據法規定,本即應就票據上之記載負責,此部分並非鎮弘等公司之損害,併予敘明。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統一發票雖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惟觀諸卷附之授信申請書(偵查卷第二十一頁),偉麒公司之代表人係被告之妻黃陳素貞,被告僅實際負責偉麒公司業務,並非該公司之代表人,依商業會計法第四條規定,其即非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由是,被告虛偽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部分,尚難論以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僅應論以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被告製作不實之統一發票,並予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以換票所得之客票,連同其填製之不實統一發票,向新竹商銀辦理票貼,所犯上揭詐欺取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二罪,時間緊接,所犯各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而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分別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向新竹商銀詐得之款項,前後有二千九百餘萬元之多,本不宜輕縱,惟念被告此前並無前科,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素行尚稱良好,其係因經營偉麒公司不善,以致無力還款,尚非惡性倒閉者可比,事後除已與被害人泰德公司、詮仁公司及鎮弘公司和解之外,並多方籌款償還新竹商銀,迄今僅餘八十三萬三千九百三十六元未能清償完畢,有和解書三份、新竹商銀檢送之被告還款資料一份在卷可考,並坦承全部犯行,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刑案資料紀錄表可考,此次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併宣告緩刑二年,用啟自新。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上開所為,另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之罪等語,雖非無見,惟被告並非偉麒公司之商業負責人,無適用上揭法條處罰之餘地,已如前述,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到庭執行職務。

論罪法條: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94年度訴緝字第115號)┌──┬────┬─────┬───────┬─────────┬────┬────┐│編號│虛開發票│虛開之發票│被告辦理票貼之│虛構交易對象(即客│發票金額│支票面額││ │之時間 │號碼 │客票 │票之發票人) │(含稅)│ │├──┼────┼─────┼───────┼─────────┼────┼────┤│一 │86.1.27 │FX00000000│花旗銀行 │泰德空調有限公司 │932300 │932300 ││ │ │ │NO0000000 │ │ │ ││ ├────┼─────┼───────┼─────────┼────┼────┤│ │86.3.5 │GT00000000│花旗銀行 │泰德空調有限公司 │982300 │982300 ││ │ │ │NO0000000 │ │ │ ││ ├────┼─────┼───────┼─────────┼────┼────┤│ │86.6.1 │HZ00000000│鶯歌鎮農會 │泰德空調有限公司 │945000 │945000 ││ │ │ │FA0000000 │ │ │ ││ ├────┼─────┼───────┼─────────┼────┼────┤│ │86.9.20 │KF00000000│鶯歌鎮農會 │泰德空調有限公司 │939000 │938650 ││ │ │ │FA0000000 │ │ │ │├──┼────┼─────┼───────┼─────────┼────┼────┤│二 │86.5.10 │HP00000000│臺北第五信用合│順益電機有限公司 │792000 │395000 ││ │ │ │作社 │ │ │ ││ │ │ │JT0000000 │ │ │ ││ │ │ ├───────┤ │ ├────┤│ │ │ │臺北第五信用合│ │ │397000 ││ │ │ │作社 │ │ │ ││ │ │ │JT0000000 │ │ │ ││ ├────┼─────┼───────┼─────────┼────┼────┤│ │86.5.25 │HP00000000│臺北第五信用合│順益電機有限公司 │861000 │400000 ││ │ │ │作社 │ │ │ ││ │ │ │JT0000000 │ │ │ ││ │ │ ├───────┤ │ ├────┤│ │ │ │臺北第五信用合│ │ │415000 ││ │ │ │作社 │ │ │ ││ │ │ │JT0000000 │ │ │ ││ ├────┼─────┼───────┼─────────┼────┼────┤│ │86.8.25 │JK00000000│臺北第五信用合│順益電機有限公司 │600000 │600000 ││ │ │ │作社 │ │ │ ││ │ │ │JT0000000 │ │ │ ││ ├────┼─────┼───────┼─────────┼────┼────┤│ │86.9.25 │KF00000000│臺北第五信用合│順益電機有限公司 │520000 │520000 ││ │ │ │作社 │ │ │ ││ │ │ │JT0000000 │ │ │ │├──┼────┼─────┼───────┼─────────┼────┼────┤│三 │86.1.6 │FX00000000│富邦銀行 │鎮弘企業有限公司 │965200 │965200 ││ │ │ │EN0000000 │ │ │ ││ ├────┼─────┼───────┼─────────┼────┼────┤│ │86.1.28 │FX00000000│富邦銀行 │鎮弘企業有限公司 │820000 │820000 ││ │ │ │EN0000000 │ │ │ ││ ├────┼─────┼───────┼─────────┼────┼────┤│ │86.3.5 │GT00000000│富邦銀行 │鎮弘企業有限公司 │982000 │982000 ││ │ │ │EN0000000 │ │ │ ││ ├────┼─────┼───────┼─────────┼────┼────┤│ │86.5.10 │HP00000000│富邦銀行 │鎮弘企業有限公司 │820000 │820000 ││ │ │ │EN0000000 │ │ │ ││ ├────┼─────┼───────┼─────────┼────┼────┤│ │86.5.5 │HP00000000│富邦銀行 │鎮弘企業有限公司 │970000 │970000 ││ │ │ │EN0000000 │ │ │ ││ ├────┼─────┼───────┼─────────┼────┼────┤│ │86.7.1 │JK00000000│富邦銀行 │鎮弘企業有限公司 │973200 │973200 ││ │ │ │EN0000000 │ │ │ ││ ├────┼─────┼───────┼─────────┼────┼────┤│ │86.9.20 │KF00000000│富邦銀行 │鎮弘企業有限公司 │985000 │985000 ││ │ │ │EN0000000 │ │ │ ││ ├────┼─────┼───────┼─────────┼────┼────┤│ │86.9.20 │KF00000000│富邦銀行 │鎮弘企業有限公司 │820000 │815000 ││ │ │ │EN0000000 │ │ │ ││ ├────┼─────┼───────┼─────────┼────┼────┤│ │86.11.10│LB00000000│富邦銀行 │鎮弘企業有限公司 │960000 │960000 ││ │ │ │EN0000000 │ │ │ │├──┼────┼─────┼───────┼─────────┼────┼────┤│四 │86.2.20 │GH00000000│華南銀行 │詮仁工程有限公司 │0000000 │61582 ││ │ │ │QB0000000 │ │ │ ││ │ │ ├───────┤ │ ├────┤│ │ │ │華南銀行 │ │ │537000 ││ │ │ │WB0000000 │ │ │ ││ │ │ ├───────┤ │ ├────┤│ │ │ │華南銀行 │ │ │981800 ││ │ │ │WB0000000 │ │ │ ││ ├────┼─────┼───────┼─────────┼────┼────┤│ │86.4.1 │HD00000000│華南銀行 │詮仁工程有限公司 │0000000 │0000000 ││ │ │ │WB0000000 │ │ │ ││ ├────┼─────┼───────┼─────────┼────┼────┤│ │86.5.2 │HP00000000│華南銀行 │詮仁工程有限公司 │580000 │580000 ││ │ │ │WB0000000 │ │ │ ││ ├────┼─────┼───────┼─────────┼────┼────┤│ │86.6.5 │HZ00000000│華南銀行 │詮仁工程有限公司 │978000 │978000 ││ │ │ │WB0000000 │ │ │ ││ ├────┼─────┼───────┼─────────┼────┼────┤│ │86.7.15 │JK00000000│臺灣銀行 │詮仁工程有限公司 │0000000 │0000000 ││ │ │ │AC0000000 │ │ │ ││ ├────┼─────┼───────┼─────────┼────┼────┤│ │86.9.12 │KF00000000│華南銀行 │詮仁工程有限公司 │557000 │557000 ││ │ │ │WB0000000 │ │ │ ││ ├────┼─────┼───────┼─────────┼────┼────┤│ │86.10.5 │KF00000000│華南銀行 │詮仁工程有限公司 │963000 │963000 ││ │ │ │WB0000000 │ │ │ ││ ├────┼─────┼───────┼─────────┼────┼────┤│ │86.11.15│LB00000000│臺灣銀行 │詮仁工程有限公司 │0000000 │0000000 ││ │ │ │AC0000000 │ │ │ │├──┼────┼─────┼───────┼─────────┼────┼────┤│五 │86.3.25 │GT00000000│臺灣中小銀行 │祥好塑膠工業有限公│157500 │157500 ││ │ │ │0000000 │司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宏

書記官 翁其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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