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2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4年度訴緝字第201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四時許,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及署押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晚間十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七十七巷七十九號二樓友人甲○○住處內,趁甲○○酒醉之際,徒手竊取甲○○之身分證及健保IC卡各一張。
㈡乙○○另與覃俊(業經本院另行審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變造特種文書、偽造署押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中午十二時許,在桃園縣楊梅鎮○○路九十八號七樓覃俊住處內,推由覃俊將乙○○之照片換貼於乙○○所竊得之上開「甲○○」身分證上(覃俊對於乙○○竊盜部分不知情),以變造該身分證後,連續為下列之犯行:
①乙○○、覃俊於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下午二時許,一同前往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路五00號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推由乙○○出示上開變造甲○○身分證,假冒甲○○名義,並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現金卡及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甲○○署押之方式,偽造該申請書私文書後,向該銀行承辦人員陳玉玲及劉東雄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甲○○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後因該銀行發現有異,並未發給乙○○信用卡及現金卡。
②乙○○、覃俊復於同日下午五時許,一同前往桃園縣楊梅鎮○○路二二七號之某通訊公司,由乙○○出示上開變造甲○○身分證,假冒甲○○名義,並在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預付卡申請書上偽造甲○○署押之方式,偽造該申請書私文書後,向該通訊行人員林燕芳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甲○○及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惟因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於二十四小時內察覺有異,並未核准乙○○之申請。
㈢嗣於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晚間十一時四十分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七十巷口,因乙○○形跡可疑,為警盤問之際,適覃俊抵達現場,而當場查獲,並於乙○○身上扣得變造之「甲○○」身分證一張。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二百十九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 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 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9條 (沒收之特例)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 │編號│ 沒 收 之 署 押 及 物 品 │ ├──┼──────────────────────────┤ │ │變造之甲○○身分證上所貼乙○○相片一張 │ ├──┼──────────────────────────┤ │ │偽造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及現金卡申請書上偽造之「│ │ │甲○○」署押共三枚。 │ ├──┼──────────────────────────┤ │ │偽造之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預付卡申請書上偽造之「溫│ │ │烜德」之署押一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