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選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選訴字第14號公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國民 巷10 選任辯護人 毛仁全律師 陽文瑜律師 林富村律師 被 告 辛○○○ 國民 巷10 選任辯護人 許明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選偵字第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庚○○、辛○○○均無罪。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包括共同被告)審判外陳述筆錄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 4條(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及辯護人對於公訴檢察官所提出被告以外之證人即共同被告庚○○、及證人黃金亮、楊成章、陳臣郁、郭素華、王文達、王丙、王陳網、陳碧洪、黃美娟、陳林素卿、鄭陳淑麗、沈好、林進興、沈誦令於警詢及偵訊之陳述筆錄,均不爭執證據能力,依前述規定,自得採為證據。另被告庚○○、辛○○○之辯護人認為證人丁○○、戊○○分別於警詢及偵訊時之陳述筆錄,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並無證據能力。雖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其等審判外之陳述筆錄,實屬傳聞證據,原則不具證據能力,並無疑義。惟證人丁○○、戊○○於本院審理時,已基於證人地位,經合法具結,並在賦予被告等對質詰問機會之情形下為證述,則其上開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所為之證述,即因其等在本件審判庭至本院作證,並引述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詞而取得證據能力。至於被告庚○○之辯護人另主張共同被告辛○○○之警詢及偵訊筆錄,就被告庚○○而言,亦屬傳聞證據而不具證據能力等語,此固符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582 號解釋所言「共同被告就對其他共同被告之案件而言,為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本質上屬於證人」之意旨。惟檢察官已依刑事訴訟法第287 條之1 、之2 等規定,聲請將共同被告分離審判,並以人證之調查證據程序,具結並詰問共同被告辛○○○。本件既經本院諭知審判程序暫分離,並將辛○○○列為證人具結並詰問,被告庚○○得就辛○○○所為不利其證詞,透過辯護人所行使之反詰問,及被告之對質權,推敲其真實性,因而被告庚○○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延緩」至審判程序中行使及確保。又辛○○○既於審判期日到庭證述,其雖有與審判中不一致之陳述,惟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自仍具證據能力。庚○○之辯護人如前所為傳聞證據之抗辯,自無理由。 二、被告於審判外之自白 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式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式,依刑事訴訟法第 156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庚○○及辯護人於審判期日對於公訴檢察官提出其警詢及偵訊筆錄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本院亦查無明顯事證足證檢、警機關於製作該等筆錄,有對被告庚○○施以不正方法之情事,是被告庚○○於審判外之陳述係出於任意性,具證據能力。惟被告辛○○○及辯護人認為其於警詢及偵訊時頭痛並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憂鬱症、恐慌症等精神疾病,而主張辛○○○之自白係受疲勞訊問,依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之規定,其自白不具證據能力。惟衡諸一般人突遇刑事案件之偵辦訊(詢)問,其精神、情緒較諸平常更易焦慮、疲倦,本屬人之常情,又歷經相當時間,體力上略感疲倦,亦非不可想像,祇要非連續長時間,且從未予訊問被告休息,而意圖以冗長時間造成被告身心疲累,致違反自由意志而為虛偽陳述或自白,均不符本條項所定「疲勞訊問」之範疇。查辛○○○第1次 、第2 次警詢筆錄及偵訊筆錄之製作時間分別約為53分、12分及47分,其受訊問時間並未過於冗長而逾越合理範圍,客觀上當未致被告有疲勞不堪,致無法自由清楚陳述之情,另衡以主觀上辛○○○之特殊身心狀況,以及辛○○○於偵訊時,已有辯護人陪同,苟有疲勞訊問之情事,亦未見辯護人異議制止,更足證明被告辛○○○於偵訊時,主、客觀上並有本法禁止之疲勞訊問甚明。此外,本院亦查無明顯事證,有何不正訊(詢)問之情,被告辛○○○之自白具有任意性,應有證據能力。至辛○○○主觀上陳述之動機為何,乃被告內心之決定,外人無從判斷,在本院查無偵訊機關使用不正方法訊問之情下,被告所以自白或自認之動機,與自白之任意性尚無關聯,毋寧係自白是否具真實性之判斷因素,併此敘明。 貳、證明力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辛○○○、庚○○互為嬸姪關係。緣被告庚○○欲參選94年桃園縣大溪鎮長,為使庚○○能於民國94年12月3 日之桃園縣大溪鎮鎮長選舉時順利當選,二人竟共同基於賄選之犯意聯絡,於同年9 月18日中秋節前之94年9 月13日至16日期間,由辛○○○親至黃金亮、楊成章、陳臣郁、郭素華、王文達、丁○○、王丙、王陳網、陳壁洪、黃美娟、陳林素卿、鄭陳淑麗、戊○○及沈好等有投票權之選民住處,均交付付三得利角瓶洋酒禮盒及中秋月餅禮盒各一盒及印有「大溪鎮鎮長參選人庚○○向您問好」之參選名片予上揭選民黃金亮等多人,默示期約於本屆桃園縣大溪鎮鎮長選舉行使投票權時予以投票支持。嗣於同年9 月21日為臺灣桃園地方法檢察署檢察官率同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警員在上開黃金亮等人之住處逕行搜索當場查獲,並扣得三得利角瓶洋酒禮盒12盒、中秋月餅禮盒5 盒、月餅禮盒包裝袋5 只及庚○○參選名片一張等物,並隨即分別於庚○○位於桃園縣大溪鎮瑞興里16鄰栗子園7 之3 號住處1 樓廚房旁儲藏室貨架上及同址車庫置物間,各查獲三得利角瓶洋酒禮盒4 盒及三得利角瓶洋酒禮盒5 盒等物。因認被告庚○○、辛○○○二人共同涉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 第1 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為一定行使之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在刑事訴訟「無罪推定」、「罪疑唯輕」原則下,依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有罪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曾強調此一原則。再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 第1 項之賄選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亦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且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893 號著有判例足資參照,本院同此見解。 三、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 項就此定有明文。其立法目的乃欲以補強證據擔保自白之真實性,亦即以補強證據之存在,藉以限制向有「證據之王」稱號的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質言之,本條項乃對於自由心證原則之限制,關於自白之證明力,採取證據法定原則,使自白僅具有一半之證明力,尚須另有其他補強證據以補足自白之證明力。而所謂補強證據,最高法院74 年 台覆字第10號曾經加以闡釋:「指除該自白本身以外,其他足資以證明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其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而足以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582 號解釋文後段,對於本條項所謂「其他必要之證據」,著有闡釋,足為刑事審判上操作「自白」與「補強證據」時之參考標準,茲節錄引述如下:「刑事審判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對於犯罪事實之認定,採證據裁判及自白任意性等原則。刑事訴訟法據以規定嚴格證明法則,必須具證據能力之證據,經合法調查,使法院形成該等證據已足證明被告犯罪之確信心證,始能判決被告有罪;為避免過分偏重自白,有害於真實發見及人權保障,並規定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基於上開嚴格證明法則及對自白證明力之限制規定,所謂『其他必要之證據』,自亦須具備證據能力,經合法調查,且就其證明力之程度,非謂自白為主要證據,其證明力當然較為強大,其他必要之證據為次要或補充性之證據,證明力當然較為薄弱,而應依其他必要證據之質量,與自白相互印證,綜合判斷,足以確信自白犯罪事實之真實性,始足當之」。 四、檢察官認為被告等涉有如上罪嫌,無非係以辛○○○於選舉前贈送選民黃金亮、戊○○等人洋酒禮盒及月餅禮盒,而戊○○所收受之禮盒袋內,尚查扣庚○○之參選名片,足認禮盒附有庚○○參選名片,係用以默示約定一行投票之行使;以及公訴檢察官主張,縱使上開禮盒係庚○○任職之公司,為敦親睦鄰所贈送,但庚○○藉此機會,於禮盒內夾帶名片,尋求收禮之住戶支持,足以認定具有期約為一定投票行為之主觀犯意,及交付對價關係之賄賂等為據。 五、訊據被告庚○○、辛○○○固不否認由辛○○○於中秋節(即94年9 月18日)前,曾至1320巷住戶黃金亮等人之住處,贈送每戶三得利角瓶洋酒禮盒及中秋月餅禮盒各1 盒之事實,惟均堅決否認有前述賄選犯行。均辯稱(略以):辛○○○與庚○○均係位於桃園縣大溪鎮○○路1320巷107 弄2號 之尚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尚美公司)之董事,因尚美公司經營水泥及混凝土製品之製造,常有該公司之大型車輛行經上址1320巷進出公司運送貨物,尚美公司為回饋鄰近居民,每逢中秋節及年節均致贈禮盒作為睦鄰之用,此次辛○○○贈送上開禮物亦係依往年慣例所為,收受上開禮盒之人亦均係上址1320巷之住戶。被告及其等選任辯護人並提出證據主張,上開禮盒係於同年9 月12、13日購買,並於13日發送,而庚○○係於同年月15日始宣布參選,且辛○○○送禮時亦未向收禮之住戶提及庚○○參選之事;扣案之庚○○參選名片係於同年9 月15日,由壬○○即庚○○之弟向宏技文化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宏技公司)訂購印製,並於同年月17日委託壬○○之友人己○○前往取貨,辛○○○送禮時,庚○○尚未取得名片,足證致贈上開禮盒時,禮盒內不可能附有參選名片。辯護人等尚辯稱(略以):庚○○世居上址 1320巷,與附近住戶均係熟識鄰居,若欲賄選亦無庸發送名片,況本案所扣得之禮盒中,僅搜得1 張名片,更難以證明辛○○○送禮時均附上開名片,而為默示期約行使投票之約定;是以辛○○○之送禮行為,並非欲使庚○○順利當選所為之賄選行為等語。 六、上揭辛○○○贈送上開洋酒及月餅禮盒予上開黃金亮等人之事實,業據被告辛○○○自承在卷,核與證人,即均居住在1320巷之住戶黃金亮、楊成章、陳臣郁、郭素華、王文達、丁○○、王丙、王陳網、陳壁洪、黃美娟、陳林素卿、鄭陳淑麗、戊○○、沈誦令、林進興及沈好等人,分別於警詢及偵訊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檢察官率司法警察(官)於94年9 月21日至證人等住處同步發動搜索,所查扣之洋酒禮盒及月餅禮盒在案可證。足認被告辛○○○確實贈送上開禮盒予320 巷之住戶黃金亮等人明確無訛。惟上開證人在司法警察突然至其等住處,查扣上開禮盒,隨即分別製作之警詢筆錄,均否認為受賄者,除證人黃金亮提及「我認為可能與庚○○參選鎮長有關」等語外,餘均否認或不認為與選舉有關,而證人沈好、沈誦令、陳林素卿、王丙、楊成章、王文達、、黃美娟、鄭陳淑麗、丁○○、林進興及陳臣郁等人又均陳述稱(略以):應該是因為「尚美公司」從事地磚生意,貨車進出1320巷,造成塵土,影響環靜及交通,為表達尚美公司對於鄰居造成的不便及感謝,而於中秋節前所致贈」等語;其中證人沈誦令、黃美娟、鄭陳淑麗、王陳網及陳臣郁尚陳述稱(略以):不知係何人所送,祇知係尚美公司之人等語;以及證人沈誦令、戊○○、王文達、林進興、陳臣郁均陳稱(略以):每年中秋節時候都有來送禮等語(證人等筆錄摘要,詳如附件)。證人等均在突襲之情狀下遭搜索及製作警詢筆錄,其等並無串證之機會及時間,而所言又均大致相符,是其等之陳述可信性甚高。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提出收禮之住戶等人,均未認知被告等係「行賄者」,自未意識到此係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更無進而「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而黃金亮雖約略意識到可能與選舉有關,亦尚難遽斷有行求、期約或交付之合意。依上開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本件既未符「受賄者之主觀上認知」,是被告等所為,甚難構成「期約或交付賄賂」之犯行,所應審究者係,是否構成「行求賄賂」。 七、公訴意旨認辛○○○送禮時至少有默示為一定投票行使之約定,無非係以證人戊○○家中查扣辛○○○贈送之洋酒禮盒袋內,另放有庚○○參選名片1 張,及證人丁○○向檢察官證稱,禮盒內附有庚○○參選名片等語。惟查: ㈠經查辯護人傳喚證人丙○○、壬○○及蔡長結證證明,扣案「大溪鎮鎮長參選人庚○○向您問好」之名片,係庚○○委由其弟壬○○於94年9 月15日下午傍晚時分,始向宏技公司洽談訂購,宏技公司於翌日(16日)印妥每盒100 張共30盒之名片,壬○○遂於隔日(17日)早上電請其友人己○○前往取貨,己○○則於當日中午之前到宏技公司領取上開30盒名片。除據證人壬○○、己○○及宏技公司負責人丙○○證述在卷外,並有己○○簽收之宏技公司送貨明細表1 紙附偵卷足憑,是令本院合理懷疑上開名片係於「94年9 月17日」始由宏技公司印妥完成,並於當日始交付庚○○。 ㈡此查被告辛○○○所辯,洋酒禮盒及月餅禮盒係壬○○之母親蘇曾紅綢分別於94年9 月12日、13日在桃園縣大溪鎮○○路之「大潤發量販店」及桃園市縣○路218 號1 樓之府泉餐飲店等語。業據證人壬○○於本院審理期日結證明確,並有大潤發八德店之送貨單、統一發票及府泉餐飲店(即遠走糕啡坊)之統一發票、估價單附偵卷可考。是被告辛○○○上揭所辯,應堪採信。復觀諸證人黃金亮、楊成章、陳臣郁、郭素華、王文達、王丙、王陳網、陳碧洪、黃美娟、陳林素卿、鄭陳淑麗、沈好、林進興、沈誦令於94年9 月21日警詢及偵訊之陳述筆錄,所陳稱辛○○○或尚美公司人員送禮之日期多為「94年9 月13日至同年月16日」之不等期日,雖證人所言莫衷一是,惟等人均係於9 月21日製作筆錄時間,距所稱收受禮盒之日期,僅相距短短數日,印象尚屬鮮明,其等所為證述,應屬可信。又因生活作息人各不同,對於收禮日期之陳述及認知因而容有出入,當屬可想像。雖被告辛○○○於本院審理自承總共贈送40戶,均係同日發送完畢等語。惟查贈禮戶數非少,雖於1 日內發送完畢,對於同收禮之住戶較不致尷尬,惟以該等住戶均與辛○○○或尚美公司熟識,即令未於1 日全數發送完畢,亦非不可想像。且辛○○○於審判外曾自承未於1 日內發送完畢等語。據此,足認證人等所述非於1 日內之同時間收受禮盒,較為可信。足認辛○○○應係於13日,蘇曾紅綢購得洋酒及月餅禮盒後,即逐一發送禮盒予40戶居民,而因戶數及居民作息時間不同之故,自13日至16日始發送完畢,而非審判中所辯僅1 日內即發送完畢。惟不論係辛○○○所辯在13或14日,1 日內發送完畢,或住戶等所稱13日至16日發送完畢,均在「94年9 月17日」之前發送,應堪認定。 ㈢又查上開庚○○參選名片,經證人丙○○於審判中結證稱,僅印製30盒名片,亦不可能先行於17日前先行印製名片供庚○○使用等語,已足排除17日之前,有人先取得名片之可能。另參以贈送上開黃金亮等人之洋酒及月餅禮盒之「9 月13日至9 月16日」期間,已足證明辛○○○於包裝分送禮盒予黃金亮等人之初,並無在禮盒袋內放置名片。尚可自所有遭搜索之至少15戶住戶中,僅有戊○○之禮盒內,查扣名片1 張,及丁○○曾於審判外陳稱收到名片,但已經丟掉等語外,其餘至少13戶住戶之禮盒內,均未查扣任何名片,住戶等人亦均陳稱收禮時,未見到禮盒袋內附有名片等語,更足證之。 ㈣至於司法警察在戊○○家中禮盒查扣之庚○○參選名片1 張,究如何得來。訊據證人戊○○於審判期日證稱(略以):未注意禮盒內有無名片,收受洋酒禮盒後,亦未曾取出洋酒禮盒而直接放置桌下等語,經核戊○○之警詢亦記載,之前沒注意到有一張參選名片等語。雖據證人即搜索戊○○住處之司法警察乙○○結證稱(略以):於執行搜索時,戊○○起初謊稱已將洋酒禮盒轉送他人等語,是檢察官據以主張,戊○○之證述有避重就輕之嫌。惟查戊○○當時處於突遭搜索及以被告身分製作筆錄,衡諸常情,為免自己陷入自證己罪之情,又見警方極度重視禮盒所在,其避重就輕自屬常態,非可非難。且查自賣場購買之洋酒禮盒均封有膠膜,而在戊○○住處所扣得之洋酒禮盒已無膠膜,足認該洋酒禮盒之膠膜已遭戊○○拆除,已與戊○○證述從未拆封等語,有所不符。而衡諸常情,賣場所販售之禮盒,為求美觀增加銷售之故,均用膠膜予包裝固定,送禮者亦多予以保持包裝原貌,且經本院當庭勘驗自庚○○住處所查扣,與住戶所收受相同款式之洋酒禮盒,共計有9 盒,其中7 盒確有膠膜包覆,餘2 盒未有膠模包覆,有95年4 月18日審判筆錄在卷可證。,足認被告辛○○○所贈送之禮盒應均係新穎而有膠模包覆之禮盒。再觀以本院勘驗搜索戊○○住處之現場經過錄影帶,自戊○○住處所扣得之洋酒禮盒,已無膠模包覆,足以合理推論,該洋酒禮盒已為戊○○或其家人,由禮盒袋內取出,並拆除包覆禮盒之膠模。並且該名片經本院當庭勘驗,正面文字圖樣與翻拍照片相同,有「大溪鎮鎮長參選人庚○○向您問好」等字樣,有折痕,背面則有手寫「甲○,0000000000」之原子筆字樣。均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足查。經本院依職權傳喚證人即庚○○之妻甲○,於審判期日證稱(略以):該名片背面字樣係其所親寫,惟何時何地所寫已不復記憶,記得經選民要求,就會記載等語。是倘若該名片係如檢察官所主張,於被告辛○○○分裝禮盒時所放入,其意在夾帶相同名片作為默示買票之意,則依送禮戶數所需名片,至少應有40張之多,如又均請甲○在名片背面手寫其姓名及電話,顯有違常理,蓋甲○實無必要於已印有參選人庚○○名義之名片背面,再以手寫甲○聯絡電話方式之必要,反影響名片之精美。尤有甚者,被告庚○○世居當地已久,與上址1320巷之居民亦多相互熟識,此由上開住戶黃金亮等人於警詢中大多得以直接說明係「辛○○○」所贈送之禮盒等情,即可證之。是被告庚○○即令如檢察官所主張,主觀上有默示買票之意,以送禮方式已足,時無須另附以名片告知之理。從而,公訴檢察官以自戊○○所收之禮盒袋內搜得該名片作為被告在全部禮盒內均放入名片作為約定行使一定投票之默示表示,一則因有如前多所合理懷疑,尚難證明;再者即令當初附送名片,亦與有無默示賄選之意,無關緊要。 ㈤末查丁○○於審判中否認收到名片,經本院依檢察官之聲請,當庭勘驗丁○○之偵訊錄音帶,勘驗結果偵訊筆錄之記載與錄音內容相同,並經補充記載該偵訊筆錄未記載之部分,補載於於本院95年4 月18日之審判筆錄。其中證人丁○○於檢察官訊問時,確實證述:「(洋酒禮盒有參選名片嗎?)不知,丟掉了(台語)」、「(他有一張名片丟掉了嗎?)嘿啦,丟掉了(台語)」等語(參見本院95年4 月18日審理筆錄)。丁○○雖於本院審判中改口證稱:伊係指禮盒紙盒丟掉,並非係指名片丟掉,係檢察官誤會意思等語。惟細繹丁○○於偵訊之語意,確實有不瞭解檢察官訊問意義而隨口回答之嫌,且丁○○年屆74歲高齡,又不識字,對於庚○○參選名片當亦無法辨識,其在檢察官偵訊之「壓力」下,隨口附和檢察官之問題,當非不可想像。是丁○○之偵查訊問筆錄,是否可信,尚非無疑。又不論丁○○於本院審判中翻異前詞是否可採,僅就收受辛○○○致贈禮盒之上開黃金亮等十餘住互,均未發現名片,亦難僅憑無法辨識名片文字內容之丁○○之偵訊筆錄,且未有何證據以實其說,而認定辛○○○贈予丁○○,及其他住戶之禮盒內均放有庚○○參選名片。 ㈥綜上所述,本件僅自戊○○住處查扣1 張名片,經本院勘驗搜索戊○○住處之錄影帶,並無發現有何違法搜索之情事,該名片係於搜索前即置放於禮盒袋內無誤。惟另依該名片有皺摺,並非新穎之名片顯示,合理懷疑係於致贈禮盒後之其他時間,經由不詳之人,甚或戊○○本人所放入,以及如前所示各項合理懷疑,檢察官所欲主張之致贈禮盒即附名片之事實,有諸多合理懷疑,尚難採信。依「有疑唯利被告」原則,應認非致贈禮盒時所附送,尚難證明被告等有藉此行求賄選之默示之意思表示。 八、末查被告庚○○、辛○○○均係世居上址1320巷之居民,與該巷之住戶多互相熟識,無論送禮時有無夾附名片,收禮之住戶均知悉禮盒為何人所贈。正如公訴檢察官所稱被告利用尚美公司睦鄰之便,亦有賄選之對價云云。是本件應首重審究係辛○○○所送之洋酒禮盒與月餅禮盒,在客觀上是否可認係屬具有約定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之對價關係之賄賂?本院判斷如下: ㈠訊據被告均辯稱:渠等為尚美公司之董事,因為公司之大型車輛平日進出上址1320巷,造成住戶之困擾,所以每年均贈送中秋節禮物作為回饋睦鄰之用等語,核以證人即尚美公司之總經理壬○○證述情節相符,被告庚○○、辛○○○為設址在桃園縣大溪鎮○○路1320巷107 弄2 號尚美公司之董事,且該公司係製造水泥及混凝土製品為業,必須以大型車輛運送貨物,亦據該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偵卷足憑。復觀以辛○○○所出具之府泉餐飲店92年9 月估價單、尚美公司92年9 月支用憑單、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大潤發量販店)之93年9 月21 日 統一發票及尚美公司93年9 月21日現金支出傳票,益徵尚美公司於往年中秋節前夕均有購買大量禮盒。且與證人陳臣郁、、王文達、黃美娟、戊○○、沈誦令及林進興於警詢及偵訊時均證稱:尚美公司往年中秋節均贈送禮物等情,互核一致。是被告所辯每年均贈送上址1320巷住戶中秋禮盒乙節,應屬可採。 ㈡本案所扣得之月餅禮盒,其中2 盒係自沈誦令在上址1320巷53號之住處及林進興在上址1320巷43號之住處搜索扣得。然查,沈誦令、林進興之戶籍地址均設於台北縣三峽鎮,此參以沈誦令之警詢筆錄人別資料之記載及林進興之個人基本資料附偵卷可考,林進興更因此為檢察官認定非桃園縣大溪鎮鎮長選舉之投票權人而予以不起訴處分,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選偵字第31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證。倘若辛○○○係為庚○○參選大溪鎮鎮長選舉買票,豈有向不具投票權之沈誦令及林進興贈送月餅禮盒之理,反之,辛○○○之所以致贈禮盒予其二人,實係因其二人亦為上址1320巷住戶,基於敦親睦鄰之考量。此處再參以本件收受禮盒之人均係居住上址1320巷一情,更足以證明被告贈送禮盒係以居住上址1320巷之居民為標準,並非以具有大溪鎮鎮長選舉投票權之人為考量。 ㈢被告所經營之尚美公司,從事水泥及混凝土製品之製造,必然以大型車輛運送貨物,車輛進出易造成居民困擾,被告逢節送禮方式敦親睦鄰回饋居民,乃屬合理之情。況證人戊○○、陳林素卿、王丙、楊成章、鄭陳淑麗、丁○○及林進興於警詢及偵訊中均證述:辛○○○並未提及庚○○參選之事,係因為公司車輛進出影響居民始送禮致意等語,益徵收受禮盒之居民主觀是上亦僅認識辛○○○送禮係一如往年作為睦鄰之意。據此,被告辛○○○係以尚美公司之名義送中秋節禮盒予鄰近居民致意,往年亦是如此,收禮之居民主觀上並未認知係對約定行使一定投票之對價。綜上各情,送禮及收禮之雙方均認知本案之禮盒為中秋節睦鄰之意,為往年之慣例,且此年節送禮行為,亦為未逾越敦親睦鄰之社會價值觀念,揆諸前開判例要旨,是公訴意旨以被告所贈送之洋酒禮盒及月餅禮盒而遽認有約定行使一定投票之對價,並不可採。 七、綜上所述,公訴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均不能證明被告主觀上有賄選之犯意,客觀上被告辛○○○所發送之洋酒禮盒及月餅禮盒,亦非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對價,核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賄選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自難以該罪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就此部分有何投票行賄之犯行,自應諭知其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鈺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 孟 宜 法 官 陳 永 來 法 官 錢 建 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劉 寶 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94選訴14證人附表】 ┌──┬────┬────┬──────────┬────────┐ │編號│證 人│搜索時間│ 陳 述 │ 扣 案 物 │ ├──┼────┼────┼──────────┼────────┤ │ 一 │黃金亮 │94.9.21 │辛○○○在中秋節前二│⑴三多利洋酒禮盒│ │ │ │下午一時│天(星期五白天)來我│ 一盒。 │ │ │ │ │家,當時我不在家,我│⑵月餅禮盒包裝袋│ │ │ │ │爸媽在,辛○○○送一│ 一只。 │ │ │ │ │盒月餅及三多利洋酒禮│(偵卷p.37) │ │ │ │ │盒,辛○○○沒說請託│ │ │ │ │ │之詞也沒有留下競選文│ │ │ │ │ │宣及名片,把東西放著│ │ │ │ │ │人就走了。我認為可能│ │ │ │ │ │跟前主席庚○○參選鎮│ │ │ │ │ │長有關,據我所知應該│ │ │ │ │ │整個里都有送,因為鄰│ │ │ │ │ │居都會講。 │ │ │ │ │ │(偵卷p.31-32) │ │ ├──┼────┼────┼──────────┼────────┤ │ 二 │沈 好 │94.9.21 │是地磚行老闆娘阿玉在│三多利角瓶禮盒一│ │ │ │下午二時│中秋節前親自送到我家│盒。 │ │ │ │四十三分│的,是為了感謝左鄰右│(偵卷p.127) │ │ │ │ │舍方便地磚行的貨車出│ │ │ │ │ │入,而造成鄰居不便,│ │ │ │ │ │特別於中秋節前贈送給│ │ │ │ │ │我。禮盒未附候選人名│ │ │ │ │ │片或選舉文宣。 │ │ │ │ │ │(偵卷p.122) │ │ ├──┼────┼────┼──────────┼────────┤ │ 三 │沈誦令 │94.9.21 │是地磚行的人(我不知│秋福月餅禮盒一盒│ │ │ │下午三時│是誰),在四、五天前│(偵卷p.143) │ │ │ │十五分 │親自送到我家,我不知│ │ │ │ │ │道他們為何要送,但他│ │ │ │ │ │們每年中秋節的時候都│ │ │ │ │ │會送,送禮時沒有拜託│ │ │ │ │ │我們支持何候選人也未│ │ │ │ │ │附候選人名片。 │ │ │ │ │ │(偵卷p.132) │ │ ├──┼────┼────┼──────────┼────────┤ │ 四 │陳碧洪 │94.9.21 │查扣的禮盒是我兒子打│三多利角瓶禮盒一│ │ │ │下午三時│電話告訴我說,有帶酒│盒。 │ │ │ │四十五分│跟柚子回家,要我回家│(偵卷p.90) │ │ │ │ │後收好,我兒子是在超│ │ │ │ │ │商當顧問。中秋節前夕│ │ │ │ │ │並未收到尚美地磚行的│ │ │ │ │ │禮品。 │ │ │ │ │ │(偵卷p.86) │ │ ├──┼────┼────┼──────────┼────────┤ │ 五 │戊○○ │94.9.21 │是尚美地磚行老闆娘阿│⑴三多利角瓶禮盒│ │ │ │下午四時│玉在中秋節前親自送到│ 一盒。 │ │ │ │三十八分│我家,因為她們工廠在│⑵秋福月餅禮盒(│ │ │ │ │那邊,會妨礙交通,灰│ 空盒) │ │ │ │ │塵很多又妨害安寧,所│⑶大溪鎮長參選人│ │ │ │ │以她們每年都會送中秋│ 庚○○名片一張│ │ │ │ │月餅跟洋酒。阿玉送禮│ 。 │ │ │ │ │時沒有要求我們支持誰│(偵卷p.119) │ │ │ │ │。禮盒是有一張大溪鎮│ │ │ │ │ │長參選人庚○○的名片│ │ │ │ │ │,之前我沒有注意到,│ │ │ │ │ │是警方查獲時我才看到│ │ │ │ │ │。 │ │ │ │ │ │(偵卷p.114) │ │ ├──┼────┼────┼──────────┼────────┤ │ 六 │陳林素卿│94.9.21 │是尚美地磚行老闆娘游│三多利角瓶禮盒一│ │ │ │下午四時│美玉約在九十四年九月│盒。 │ │ │ │五十五分│十四日早上十一時左右│(偵卷p.103) │ │ │ │ │親自送到我住處,因該│ │ │ │ │ │地磚行出入貨運車繁雜│ │ │ │ │ │,影響住居,所以才會│ │ │ │ │ │送禮,我不知道禮盒有│ │ │ │ │ │無附名片,送禮人並未│ │ │ │ │ │要求要支持誰。 │ │ │ │ │ │(偵卷p.99) │ │ ├──┼────┼────┼──────────┼────────┤ │ 七 │王 丙 │94.9.21 │是辛○○○約在九十四│SUNTORY WHISKY │ │ │ │下午五時│年九月十四、十五日親│一盒。 │ │ │ │二十分 │自送到我住所的,有洋│(偵卷p.78) │ │ │ │ │酒及中秋月餅禮盒(月│ │ │ │ │ │餅已吃完),用意為平│ │ │ │ │ │時工廠車輛影響住戶環│ │ │ │ │ │境。禮盒未附候選人名│ │ │ │ │ │片,也沒要求持何人。│ │ │ │ │ │(偵卷p.76) │ │ ├──┼────┼────┼──────────┼────────┤ │ 八 │楊成章 │94.9.21 │扣案之三多利洋酒及鳳│⑴SUNTORY WHISKY│ │ │ │下午五時│梨酥禮盒,是尚美地磚│ 洋酒一瓶。 │ │ │ │三十分 │行游美玉於九十四年九│⑵遠走糕啡坊「秋│ │ │ │ │月十三、十四日左右,│ 福」鳳梨酥禮盒│ │ │ │ │親自送到我住所,因為│ 紙盒手提袋一只│ │ │ │ │平時尚美地磚工廠有影│ 。 │ │ │ │ │響住戶,所以才送禮,│(偵卷p.41) │ │ │ │ │我知道鄰居黃美娟也有│ │ │ │ │ │收到禮盒。禮盒上沒有│ │ │ │ │ │名片,送禮人也沒有要│ │ │ │ │ │求要支持何人。 │ │ │ │ │ │(偵卷p.39) │ │ ├──┼────┼────┼──────────┼────────┤ │ 九 │郭素華 │94.9.21 │是庚○○的嬸嬸蘇游美│秋福月餅禮盒一盒│ │ │ │下午五時│玉在中秋節前送去我家│(偵卷p.56) │ │ │ │三十分 │的,當時我不在家,是│ │ │ │ │ │我公司會計代收的,我│ │ │ │ │ │並沒有注意禮盒上有無│ │ │ │ │ │候選人名片。 │ │ │ │ │ │(偵卷p.52) │ │ ├──┼────┼────┼──────────┼────────┤ │ 十 │王文達 │94.9.21 │扣案物是我在中秋節前│SUNTORY WHISKY │ │ │ │下午五時│一周內,自行前往尚美│洋酒一瓶。 │ │ │ │三十分 │公司領取的,因庚○○│(偵卷p.61) │ │ │ │ │經營之尚美地磚公司是│ │ │ │ │ │我任職之台新電氣工程│ │ │ │ │ │行之客戶,我去尚美維│ │ │ │ │ │修機器,尚美公司就送│ │ │ │ │ │我當做中秋節禮物。尚│ │ │ │ │ │美公司每年中秋節都會│ │ │ │ │ │送禮。我不知道庚○○│ │ │ │ │ │是鎮長候選人,也不認│ │ │ │ │ │識辛○○○,禮盒並無│ │ │ │ │ │附帶庚○○或辛○○○│ │ │ │ │ │的名片。我知道是由蘇│ │ │ │ │ │文生本人所贈送,但我│ │ │ │ │ │認為該禮盒是老闆以公│ │ │ │ │ │司名義餽贈員工之物。│ │ │ │ │ │(偵卷p.58-59) │ │ ├──┼────┼────┼──────────┼────────┤ │十一│黃美娟 │94.9.21 │是尚美公司的人,在中│⑴SUNTORY洋酒禮 │ │ │ │下午五時│秋節前幾天託我嫂嫂鄭│ 盒一盒。 │ │ │ │三十分 │梨珠拿給我,尚美公司│⑵「秋福」月餅禮│ │ │ │ │每年節日都會送禮,鄰│ 盒紙盒一盒。 │ │ │ │ │居應該都有收到禮盒,│(偵卷p.97) │ │ │ │ │但沒有候選人的名片也│ │ │ │ │ │沒有候選人陪同尋求支│ │ │ │ │ │持。 │ │ │ │ │ │(偵卷p.93) │ │ ├──┼────┼────┼──────────┼────────┤ │十二│鄭陳淑麗│94.9.21 │【鄭】: │SUNTORY WHISKY │ │ │王陳網 │下午五時│今年中秋節前夕送的,│一盒。 │ │ │ │四十分 │當時我在農地,返家後│(偵卷p.83) │ │ │ │(受執行│始悉有人拿東西來送,│ │ │ │ │人:王文│是小孩收的,小孩說不│◎被搜索人稱扣押│ │ │ │忠) │知道誰送的。禮盒未留│ 物是婆婆收下的│ │ │ │ │存名片。有聽鄰居說是│ ,來源不知(偵│ │ │ │ │尚美地磚公司所贈送,│ 卷P.82背面)。│ │ │ │ │目的是因為該公司車輛│ │ │ │ │ │進出常引發飛塵,所以│ │ │ │ │ │送禮做中秋禮給小孩吃│ │ │ │ │ │。 │ │ │ │ │ │【王】: │ │ │ │ │ │我當時在住處樓上曬衣│ │ │ │ │ │服,下樓時聽到一女人│ │ │ │ │ │聲音說有東西要送我們│ │ │ │ │ │吃,等我下樓時看見東│ │ │ │ │ │西放著,人已經走掉了│ │ │ │ │ │,沒親眼看見是誰送的│ │ │ │ │ │。(其餘同鄭所述) │ │ │ │ │ │(偵卷p.60-61) │ │ ├──┼────┼────┼──────────┼────────┤ │十三│丁○○ │94.9.21 │禮盒及月餅是辛○○○│⑴三多利洋酒禮盒│ │ │ │下午五時│在九月十六日(星期五│ 一瓶(沒有袋子│ │ │ │五十分 │)早上十點多送的,蘇│ 及盒蓋)。 │ │ │ │ │游美玉說時常打擾,因│⑵遠走糕啡月餅禮│ │ │ │ │為有灰塵污染住家。她│ 盒一盒。 │ │ │ │ │整條巷子,包括工廠斜│(偵卷p.66背面)│ │ │ │ │對面巷子都有送。我不│ │ │ │ │ │知道庚○○要選鎮長,│ │ │ │ │ │辛○○○也沒有說請託│ │ │ │ │ │之詞。洋酒禮盒上有附│ │ │ │ │ │庚○○參選鎮長之名片│ │ │ │ │ │,但我已經丟掉了。 │ │ │ │ │ │(偵卷p.58-59) │ │ ├──┼────┼────┼──────────┼────────┤ │十四│林進興 │94.9.21 │是尚美公司阿玉跟她媳│秋福月餅禮盒一盒│ │ │ │下午六時│婦於中秋節前夕親自送│(偵卷p.73) │ │ │ │三十分 │到我家的,因為她們工│ │ │ │ │ │廠在那邊,會妨礙交通│ │ │ │ │ │,灰塵很多又妨害安寧│ │ │ │ │ │,所以她們每年都會送│ │ │ │ │ │中秋月餅跟洋酒。洋酒│ │ │ │ │ │我不喝所以送別人。阿│ │ │ │ │ │玉送禮時沒有要求我們│ │ │ │ │ │支持誰。 │ │ │ │ │ │(偵卷p.68) │ │ ├──┼────┼────┼──────────┼────────┤ │十五│陳臣郁 │94.9.21 │扣案月餅禮盒我只知道│秋福月餅禮盒袋二│ │ │ │下午六時│是尚美實業公司在中秋│只。 │ │ │ │五十分 │節前送的,尚美每年中│(偵卷p.49) │ │ │ │ │秋節都會送月餅給我們│ │ │ │ │ │,已經送好幾年了,可│ │ │ │ │ │能是因為拖車會經過我│ │ │ │ │ │家門口,會污染環境,│ │ │ │ │ │所以才會送月餅給我們│ │ │ │ │ │。這次送禮時我不在家│ │ │ │ │ │,我也沒看到禮盒中有│ │ │ │ │ │附候選人名片或選舉文│ │ │ │ │ │宣。 │ │ │ │ │ │(偵卷p.31-32)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