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附民字第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附民字第29號
- 原告
- 三協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丙○○
- 原告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葉海萍律師
- 被告
- 丁○○
甲○○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4年度易字第1418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何聲明、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丁○○、甲○○被訴犯侵占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