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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附民字第29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潘政宏楊晴翔吳勇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附民字第29號

原告
三協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丙○○
原告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海萍律師
被告
丁○○

      甲○○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4年度易字第1418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何聲明、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丁○○、甲○○被訴犯侵占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楊晴翔

法 官 吳勇毅

書記官 陳奕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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