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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曾淑華黃梅淑朱美璘

原告
福南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朱美璘

                  書記官 楊鳳滿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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