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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壢簡字第216 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蔡榮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壢簡字第216 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05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汽車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應補充被告甲○○曾因贓物案件,經本院於民國89年10月1 日以89年度易字第1748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於90年3 月28日執行完畢,至其竊取之該輛8U-3483 號自小客車係仍值新台幣40,000元等情外,餘犯罪事實、證據暨所犯罪名胥同於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榮澤

書記官 陳奕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壢簡字第216 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