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230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侵占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二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五年七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