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0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桃簡字第143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謝順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1432號

上訴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5年6 月30日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95年7 月26日收受本件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其上訴期間至95年08月07日已屆滿。上訴人乃遲至95年8 月14日始行向本院提起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且不可補正,應予駁回。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法 官 謝 順 輝

書記官 洪 明 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桃簡字第1432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