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桃簡字第14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1432號
- 上訴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5年6 月30日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95年7 月26日收受本件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其上訴期間至95年08月07日已屆滿。上訴人乃遲至95年8 月14日始行向本院提起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且不可補正,應予駁回。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