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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桃簡字第2756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柯姿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275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七九五號),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六行所載之「代幣壹佰枚」,應更正為「代幣貳佰枚」。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茲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有關扣案代幣數量為一百枚部分,顯係誤寫,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法 官 柯姿佐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桃簡字第2756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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