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桃簡字第27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275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七九五號),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六行所載之「代幣壹佰枚」,應更正為「代幣貳佰枚」。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茲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有關扣案代幣數量為一百枚部分,顯係誤寫,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