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1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14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被告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4 月6 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年籍欄內關於受刑人甲○○之出生年月日69年9月27日應更正為69年2月27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出生年月日載為69年9月27日係屬誤寫,更正為69年2月27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6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