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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20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邱滋杉吳為平袁雪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020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許進德 律師

      蘇夏曦 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六七三八號、第一七九一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捌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延長羈押,嗣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以九十六年度聲字第五二七號裁定准許被告提出新臺幣一千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惟因被告覓保無著,而於同年二月二十二日、同年四月二十二日、同年六月二十二日再經本院三度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被告覓保無著,又涉犯強盜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在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袁雪華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20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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