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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73號

搶奪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江振義賴淑美林惠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073號

聲請人
甲○○
即被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5120 、18291 號)及移送併辦(95年度偵字第22412 、22285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犯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項第6 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10月2 日執行羈押在案,合先敘明。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已終結,相關證物已蒐集甚詳,同案被告已拘捕到案,被告也已將全部事實經過據實陳述,全力配合檢警偵查,已無煙滅、偽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可能,被告亦無逃亡之虞,且家中尚有87歲老父親及年幼子女急需撫養,已無羈押必要,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惟查,被告甲○○所涉搶奪等犯行,業據本院認定屬實並於95年1 月28日宣示判處有罪在案,而本件被告甲○○夥同共犯乙○○在短短2 月間即搶奪他人財物共計4 次,已足認為其有反覆實施同一搶奪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擔保日後刑罰之執行,此羈押之事由無從因被告之具保而得消滅,聲請人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所列之各款情形,認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江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法 官 賴淑美

法 官 林惠霞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73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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