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6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368號
- 公訴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6656號),及移送併辦(95年度毒偵字第847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之毒品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二之注射針筒沒收之;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三之毒品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三之毒品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二之注射針筒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93年9 月10日期滿出所,係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施用毒品罪。
㈡乙○○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概括犯意,自民國94年12月1日起,至95年1 月21日止,在桃園縣大溪鎮○○路17號之1住處,以注射針筒施打方式,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概括犯意,自94年11月中旬間某日起,至95年1 月21日止,在其上址住處,以玻璃球吸食器(已丟棄滅失)吸食方式,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嗣於94年12月4 日、95年1 月21日分別為警查獲到案。
三、證據名稱:
㈠被告乙○○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及本院訊問中之自白。
㈡卷附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紙。
㈢如附表之物扣案。
四、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有期徒刑7月;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6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
六、附記事項: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三之海洛因、安非他命,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扣案如附表編號二之注射針筒2支,係被告所有供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自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94年12月4 日另扣案之海洛因1 包(毛重0.3 公克)、安非他命4 包(毛重0.9 公克)、注射針筒1 支、橡皮管1 條,被告否認為其所有,且屬同時查獲之林淑怡所犯毒品案件之重要證物,不宜於本案中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㈢95年1 月21日扣案之鐵盒、煙盒各1 個,原係裝置糖果、香菸所用,係被告臨時取來裝置毒品、施用工具,應與被告所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無直接關係,不在沒收之列。
七、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邱曉華到庭執行職務。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扣案物 │查獲時間│備註 │ ├──┼──────────────┼────┼────┤ │一 │海洛因6小包(毛重3公克) │95.1.21 │一級 │ │ ├──────────────┼────┼────┤ │ │海洛因4小包(毛重2公克) │同上 │一級 │ │ ├──────────────┼────┼────┤ │ │殘餘海洛因之殘渣袋1只 │同上 │一級 │ ├──┼──────────────┼────┼────┤ │二 │注射針筒1支(貼有藍色膠帶) │94.12.4 │一級 │ │ ├──────────────┼────┼────┤ │ │注射針筒1支 │95.1.21 │一級 │ ├──┼──────────────┼────┼────┤ │三 │安非他命3小包(毛重1.2公克)│同上 │二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