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2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陳萬發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執行羈押,有本院押票一紙在卷。
二、本案被告涉嫌攜帶凶器強盜犯行,此據被告坦承在卷,核與被害人甲○○等十人指訴相符,被告攜帶凶器強盜犯嫌,顯屬重大甚明。本件被告所犯係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被告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