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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錢建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國民
被告
現另案羈押於台灣桃園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漏載辯護人,茲更正增列「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丙○○」之文字。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行協商程序時,本院指定上述辯護人協助進行協商,有審判筆錄一件在卷足證,惟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就此有漏載,是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當事人欄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

 法 官 錢 建 榮

              書記官  劉 寶 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7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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