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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0 日
  • 法官
    曾家貽袁雪華陳彥宏

  • 原告
    美商奧多比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美商奧多比公司 法定代理人 Daniel C. Senior Co Assistant 原    告 美商安捷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Willam P. President 原   告 美商歐特克公司 法定代理人 Marcia K. SR.VP.Gen 原   告 美商賓特利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Gregory S Chief Exe 原   告 以色列商希馬頓公司 法定代理人 Yossi Ben 原   告 美商微軟公司 法定代理人 Nancy J.A Assistant 原   告 美商參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raon C.v 原   告 美商優擎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nthony J Chairman, 原   告 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正 原   告 欣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時屏 上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之馨律師 滕澤珩律師 林詩梅律師 被   告 甲○○ 7之1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家貽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其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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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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