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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壢交簡字第588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周炳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壢交簡字第588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8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聲請書)。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2條第2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附論罪科刑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炳全

書記官 陳夏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壢交簡字第588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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