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5年度壢交簡字第448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乙○○ 即元鑫企業社 21號5樓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5年度壢交簡字第448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游 紅 桃法 官 陳 雪 玉法 官 王 美 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 麗 雲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