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原告
- 甲○○
- 被告
- 丙○○
乙○○
即元鑫企業社 21號5樓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5年度壢交簡字第448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游 紅 桃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乙○○
即元鑫企業社 21號5樓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5年度壢交簡字第448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游 紅 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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