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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壢簡字第1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朱美璘

  • 被告
    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壢簡字第1370號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062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於民國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訂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 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合先敘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有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經查: ㈠修正後刑法第56條規定,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故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為連續犯,應以一罪論,僅得加重其刑;但依修正後規定,則已無連續犯可資適用,即應將各次犯行以數罪併合處罰。是以適用修正前關於連續犯之規定,自係較為有利。 ㈡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有關「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之牽連犯之規定,經修正刪除。亦即修正後之刑法,已無牽連犯得論以裁判上一罪之情形。所犯之數罪,應按其具體情形論罪。查被告所為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罪,與明知侵害著作權之重製光碟而為散布之罪,其行為、時間均屬各別獨立,但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處斷,較依新法分論併罰之結果,修正前有關牽連犯之規定,顯較有利於被告。 ㈢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後之刑法規定並未有利於被告,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後段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自應全部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又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後緩刑之宣告,逕依新法第74條之規定,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參見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至著作權法第98條關於沒收之規定,固於被告行為後,即95年5 月30日修正公布,自95年7 月1 日施行,惟沒收為從刑之1 種,附屬於主刑,不生比較輕重問題,亦不容許新舊法之割裂適用,故應依被告行為時之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為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2 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快遞人員交付送達盜版光碟部分,為間接正犯。其意圖散布而持有盜版影音光碟之低度行為,為散布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意圖銷售而重製盜版光碟及多次將盜版光碟散布於眾之行為,均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皆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各論以1 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2 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以牽連犯從一重論以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2 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爰審酌被告為圖私利,侵害他人享有之智慧財產權,所為非是,惟事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惟犯後已坦承犯行,知所悔悟,復與告訴人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上開告訴人並均已具狀向本院表明願予被告緩刑之機會,有告訴人陳述意見狀、和解書各1 份附卷足憑,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是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3 年,以啟自新。至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為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依被告行為時之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均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2 項、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第98條,修正後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 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 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鳳滿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 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附表一: ┌──┬──────┬────┬┬────┬────────┬────┐ │編號│ 名 稱 │ 數 量 ││ 編 號 │ 名 稱 │ 數 量 │ ├──┼──────┼────┼┼────┼────────┼────┤ │ 1 │電腦主機(含│1台 ││ 5 │不織布套盒 │ 15盒 │ │ │燒錄機2台) │ ││ │ │ │ ├──┼──────┼────┼┼────┼────────┼────┤ │ 2 │CD-R空白光碟│300片 ││ 6 │宅急便托運單 │ 1批 │ │ │片 │ ││ │ │ │ ├──┼──────┼────┼┼────┼────────┼────┤ │ 3 │DVD-R 空白光│73片 ││ 7 │牛皮紙包裝袋 │ 1批 │ │ │碟片 │ ││ │ │ │ ├──┼──────┼────┼┼────┼────────┼────┤ │ 4 │網球王子原版│48片 ││ 8 │中華郵政存摺 │ 1本 │ │ │光碟片 │ ││ │ │ │ └──┴──────┴────┴┴────┴────────┴────┘ 附表二: ┌──┬────────────┬────────────┬──┐ │編號│ 影片名稱       │著作財產權人      │數量│ ├──┼────────────┼────────────┼──┤ │ 1 │網球王子(DVD-R)    │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9 │ ├──┼────────────┼────────────┼──┤ │ 2 │坦克王(DVD)      │同上          │ 5 │ ├──┼────────────┼────────────┼──┤ │ 3 │坦克王(CD-R)     │同上          │ 18 │ ├──┼────────────┼────────────┼──┤ │ 4 │頭文字D(CD-R)     │同上          │ 31 │ ├──┼────────────┼────────────┼──┤ │ 5 │鋼彈SEED(CD-R)    │同上          │ 28 │ ├──┼────────────┼────────────┼──┤ │ 6 │閃電霹靂車SIN(CD-R)  │同上          │ 5 │ ├──┼────────────┼────────────┼──┤ │ 7 │通靈王(CD-R)     │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76 │ ├──┼────────────┼────────────┼──┤ │ 8 │獵人(CD-R)      │同上          │ 20 │ ├──┼────────────┼────────────┼──┤ │ 9 │獵人(DVD-R)      │同上          │ 20 │ ├──┼────────────┼────────────┼──┤ │ 10 │怪醫黑傑克(DVD-R)   │同上          │ 6 │ ├──┼────────────┼────────────┼──┤ │ 11 │爆裂天使(CD-R)    │同上          │ 8 │ ├──┼────────────┼────────────┼──┤ │ 12 │閃靈二人組(CD-R)   │同上          │ 16 │ ├──┼────────────┼────────────┼──┤ │ 13 │獵人GI(CD-R)     │同上          │ 10 │ ├──┼────────────┼────────────┼──┤ │ 14 │新北斗神拳OVA版(CD-R) │同上          │ 3 │ ├──┼────────────┼────────────┼──┤ │ 15 │一騎當千(CD-R)    │同上          │ 6 │ ├──┼────────────┼────────────┼──┤ │ 16 │最終兵器彼女(CD-R)  │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5 │ ├──┼────────────┼────────────┼──┤ │ 17 │怪醫黑傑克(CD-R)   │同上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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