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壢簡字第18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壢簡字第189號
- 聲請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76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原毛重零點叁柒陸公克,驗餘毛重零點叁陸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應補充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 包,原毛重為0.376 公克,驗餘毛重則為0.367 公克,有卷存之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管檢字第0940011531號函及函附之檢驗成績書各1 份可憑此節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暨所犯罪名胥同於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