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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壢簡字第18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蔡榮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壢簡字第189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76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原毛重零點叁柒陸公克,驗餘毛重零點叁陸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應補充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 包,原毛重為0.376 公克,驗餘毛重則為0.367 公克,有卷存之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管檢字第0940011531號函及函附之檢驗成績書各1 份可憑此節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暨所犯罪名胥同於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榮澤

書記官 陳奕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壢簡字第189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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