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壢簡字第4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壢簡字第42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3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六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鑰匙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