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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2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柯姿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撤緩字第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九十三年桃簡字第一三六五號), 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三六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判決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四年度桃簡字第一七六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上開緩刑宣告。

二、經核受刑人蕭志峰上述本院刑事案件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法 官 柯姿佐

          書記官 張淑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2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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