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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45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陳心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撤緩字第45號

公訴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度執聲字第6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0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月,緩刑5 年,於94年9 月1 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前(聲請書誤載為緩刑期間)即94年4 月7 日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4年10月3 日以94年度訴字第138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緩刑5 年確定(緩刑部分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非字第34號判決撤銷);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本院民國94年7 月27日94年度訴字第1097號、本院94年8 月26日94年度訴字第1830號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45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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