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撤緩字第45號
- 公訴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度執聲字第6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0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月,緩刑5 年,於94年9 月1 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前(聲請書誤載為緩刑期間)即94年4 月7 日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4年10月3 日以94年度訴字第138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緩刑5 年確定(緩刑部分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非字第34號判決撤銷);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本院民國94年7 月27日94年度訴字第1097號、本院94年8 月26日94年度訴字第1830號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