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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度易字第114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林孟宜錢建榮林哲賢林孟宜錢建榮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5度易字第114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台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徐永傳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百元即新台幣玖百元折算壹日。扣案海洛因淨重零點壹參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如附件之起訴書。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47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檢察官丁俊成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林哲賢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林哲賢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度易字第1144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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