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度易字第114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5度易字第1144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台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徐永傳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百元即新台幣玖百元折算壹日。扣案海洛因淨重零點壹參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如附件之起訴書。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47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