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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256號

違反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曾淑華王耀興鄭吉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1256號

公訴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景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乙○○
被告
新神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被告
雷暘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
被告
丁○○
共同選任辯護人
趙昌平律師
統一編號:
統一編號:
巷9號
5巷3號4
統一編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鄭吉雄

                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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