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5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1526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九三0八號),本院認應以通常程序審判,茲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本件被告甲○○所涉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非法重製罪嫌,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智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全華科技圖書股份有限公司委任顧家華律師具狀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