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5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152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九三0八號),本院認應以通常程序審判,茲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本件被告甲○○所涉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非法重製罪嫌,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智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全華科技圖書股份有限公司委任顧家華律師具狀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家貽 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袁雪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