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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526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曾家貽吳為平袁雪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152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九三0八號),本院認應以通常程序審判,茲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本件被告甲○○所涉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非法重製罪嫌,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智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全華科技圖書股份有限公司委任顧家華律師具狀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家貽

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袁雪華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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