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7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177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9239 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4年6 月6 日起至95年2 月15日止,擔任桃園縣大溪鎮○○路○ 段294 號1 樓之「巨 力商行」之負責人,明知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基於賭博之概括犯意,擺設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台供不特定人賭博財物。95年2 月12日下午3 時許,黃承賢、鍾聰甫及簡堂堯,在上址分別向店員王麗綺(上開四人均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以新臺幣(下同)10元兌換1 枚代幣之方式,投入上開電子遊戲機台內押注把玩,把玩後若有得分將可依機台所顯示之分數,再以原比例兌換現金,以此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嗣於同日下午3 時30許,賭客黃承賢、鍾聰甫及簡堂堯正於上址把玩機台賭博之際,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賭博電子遊戲機台滿貫大亨1 台、大舞台2 台、PK台2 台及彈珠台2 台、IC板7 片、賭資500 元、代幣92枚、會員客戶資料簿4 本、計分紀錄表4 張、贈分卡145 張、工作紀錄簿1 本等物,因認被告涉有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及賭博犯嫌。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非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及賭博等犯行,經本院於95年3 月16日以94年度壢簡字第1654號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5 月,並已於同年4 月13日確定在案,有前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經核上開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六、十三、十八所示非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及賭博等事實,與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事實係在同址擅營電子遊戲場業,或係同一犯罪事實,或各係基於單一犯意在同一場所接續為之,對主管機關有關電子遊戲場業管理之此單一行政法益亦衹造成一次侵害,僅構成單純一罪;而如附表其他編號所示之非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及賭博等犯行,與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事實,則係在不同商店私自經營,且各商店之營利事業登記尤須各別為之,是以其在各處始營之際顯係再次侵害主管機關有關該業管理之行政法益,易言之,即已另生法益之侵害性,自屬又成一罪,惟其先後多次犯行,亦時間緊接,構成要件相同,顯同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從而,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事實應屬被告接續及連續非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及賭博犯行之一部,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及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在實體法上為一罪,在訴訟法上亦無從分割,檢察官雖僅就犯罪事實之一部起訴,其效力及於全部,法院本得就全部犯罪事實加以審理論究,縱使法院就犯罪事實之一部加以審判,未經審判之其他部分,仍為判決效力所及,從而前開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效力應及於具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全部犯罪事實,依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不得再就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其他一部分犯罪事實另予追訴論科,倘檢察官另就裁判上一罪之其他部分重行起訴,自應諭知免訴之判決。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之犯罪時間既於前案之判決日即95年3 月16日前,當亦在該案判決生效日之前,則被告本件被訴之犯行自應為前案判決效力所及,而檢察官於95年9 月15日就為前開確定判決既判力效力所及具有實質上一罪及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其中一部分犯罪事實,以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方式,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同年9 月27日繫屬本院,揆諸前開說明,依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本件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惟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應諭知免訴判決之情形,致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併予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2 條第1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魏于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附表: ┌─┬───────┬──────┬────┬────────┬──────┐ │編│查獲時間、地點│犯罪時間 │共犯 │查扣之物品 │備註 │ │號│(桃園縣) │(民國) │ │ │ │ ├─┼───────┼──────┼────┼────────┼──────┤ │一│94年8月19日15 │94年1月初某 │Ⅰ傅從豪│Ⅰ小瑪莉2台、賽 │尚旺便利商店│ │ │時30分許在桃園│日起至94年8 │Ⅱ姓名年│ 馬1台 (IC板4片│94年度偵字第│ │ │市○○○街338 │月19 日15時 │ 籍均不│ )、電玩代幣225│16284號併辦 │ │ │號1樓巨人商行 │30分止 │ 詳之成│ 枚 │ │ │ │ │ │ 年男子│Ⅱ機台班表1張 │ │ │ │ │ │ 阿成 │ │ │ ├─┼───────┼──────┼────┼────────┼──────┤ │二│94年7月15日15 │94年5月26日 │姓名年籍│Ⅰ大舞台、彈珠台│94年度偵字第│ │ │時30分許在桃園│起至同年7月 │均不詳之│ 各2台、麻將台 │15147號併辦 │ │ │市○○街135 號│15日15時30分│成年男子│ 、彈珠台各1台(│ │ │ │1樓金絲猴娃娃 │止 │阿成 │ 均含IC板共6片)│ │ │ │城 │ │ │ 、電玩代幣500 │ │ │ │ │ │ │ 枚 │ │ │ │ │ │ │Ⅱ營業報表1張、 │ │ │ │ │ │ │ 出勤表1張 │ │ ├─┼───────┼──────┼────┼────────┼──────┤ │三│94年7月22日16 │94年5月26日 │Ⅰ傅從豪│Ⅰ大舞台2台、麻 │94年度偵字第│ │ │時許在桃園市慈│起至同年7月 │Ⅱ姓名年│ 將1台(均含IC │14767號併辦 │ │ │光街135號1樓金│22日16時止 │ 籍均不│ 板共3片)、電 │ │ │ │絲猴娃娃城 │ │ 詳之成│ 玩代幣250枚 │ │ │ │ │ │ 年男子│ │ │ │ │ │ │ 阿明 │ │ │ ├─┼───────┼──────┼────┼────────┼──────┤ │四│94年7月21日21 │94年6月14日 │姓名年籍│Ⅰ小瑪莉2台、彈 │F1便利商店 │ │ │時45分許在蘆竹│起至同年7月 │均不詳之│ 珠台、麻將、水│94年度偵字第│ │ │鄉○○村○○路│21日21時45分│成年男子│ 果盤各1台 (均 │13956 號併辦│ │ │286號1樓正宗商│止(警訊自白│阿成 │ 含IC板共5片) │ │ │ │行 │自94年7 月12│ │ │ │ │ │ │日始擺放) │ │ │ │ ├─┼───────┼──────┼────┼────────┼──────┤ │五│94年6月30日19 │94年6月21日 │姓名年籍│Ⅰ大舞台2台、 │94年度偵字第│ │ │時52分許在桃園│起至同年月30│均不詳之│ 水果盤、麻將、│13067號起訴 │ │ │市○○○街338 │日7時52分止 │成年男子│ 賽馬各1台 (均 │ │ │ │號1樓巨人商行 │ │阿成 │ 含IC板共5片)、│ │ │ │ │ │ │ 電玩代幣2000枚│ │ │ │ │ │ │Ⅱ記帳表1張 │ │ ├─┼───────┼──────┼────┼────────┼──────┤ │六│94年6月30日20 │94年6月14日 │姓名年籍│Ⅰ超級大舞台2台 │巨力便利商店│ │ │時50分許在大溪│起至同年月30│均不詳之│ 、動物奇觀二代│94年度偵字第│ │ │鎮○○里○○路│日20 時50分 │成年男子│ 、滿貫大亨、金│15169號併辦 │ │ │2段294號巨力商│止 │阿成 │ 象賽馬會各1台 │ │ │ │行 │ │ │ (均含IC版共5片│ │ │ │ │ │ │ ) 、電玩代幣 │ │ │ │ │ │ │ 732 枚 │ │ │ │ │ │ │Ⅱ機台日報表1張 │ │ ├─┼───────┼──────┼────┼────────┼──────┤ │七│94年9月21日10 │94年6月21日 │Ⅰ傅從豪│Ⅰ大滿貫麻將3台 │F1便利商行 │ │ │時50分許在桃園│起至同年9月 │Ⅱ姓名年│ 、小瑪莉、彈球│94年偵字第18│ │ │市○○路110 號│21日10時50分│ 籍均不│ 台各2台(均含 │754號併辦 │ │ │1樓友勁商行 │止 │ 詳之成│ IC板共7片)、 │扣押物清單彈│ │ │ │ │ 年男子│ 現金2百元、代 │珠台之IC板為│ │ │ │ │ 阿成 │ 幣2988枚 │4塊 │ │ │ │ │ │Ⅱ錀匙1串、會員 │ │ │ │ │ │ │ 冊、帳冊各1本 │ │ │ │ │ │ │ 、監視鏡頭2台 │ │ │ │ │ │ │ 、監視螢幕1台 │ │ │ │ │ │ │ 、監視器主機1 │ │ │ │ │ │ │ 台 │ │ ├─┼───────┼──────┼────┼────────┼──────┤ │八│94年9月28日18 │94年6月底起 │Ⅰ彭郁娟│Ⅰ超級大舞台、大│龍客商行 │ │ │時13分許在中壢│至同年9月28 │Ⅱ謝季媛│ 舞台及金歡禧景│94年度偵字第│ │ │市○○路312號 │日18時13分止│Ⅲ姓名年│ 品販賣機各1台 │1798號併辦 │ │ │紅蕃茄超商 │ │ 籍均不│ (均含IC板共3 │ │ │ │ │ │ 詳之成│ 板)、現金12630│ │ │ │ │ │ 年男子│ 元、代幣250枚 │ │ │ │ │ │ 阿成 │Ⅱ現金收支日報表│ │ │ │ │ │ │ 25張、機台開分│ │ │ │ │ │ │ 鑰匙1枝 │ │ ├─┼───────┼──────┼────┼────────┼──────┤ │九│Ⅰ第一次查獲:│94年6月底起 │無 │第一次查獲扣得:│95年偵字第21│ │ │94年12月12日10│至同年12月20│ │Ⅰ大滿貫麻將臺3 │10號、第2888│ │ │時40分許在桃園│日23時57分止│ │ 台、彈珠台、大│號併辦 │ │ │市○○路110號1│ │ │ 舞臺、金象賽馬│ │ │ │樓友勁商行 │ │ │ 會機台各1台( │ │ │ │Ⅱ第二次查獲:│ │ │ 均含IC板共9片 │ │ │ │94年12月20日23│ │ │ )、代幣1985枚│ │ │ │時57分在同址查│ │ │Ⅱ業績獎金表3張 │ │ │ │獲 │ │ │ 、鑰匙6把 │ │ │ │ │ │ │第二次查獲扣得:│ │ │ │ │ │ │Ⅰ滿貫星麻將機台│ │ │ │ │ │ │ 1台(含IC板1片│ │ │ │ │ │ │ )、代幣960枚 │ │ ├─┼───────┼──────┼────┼────────┼──────┤ │十│94年8月3日15時│94年7月初至 │Ⅰ傅從豪│Ⅰ超級大舞台3台 │福爾摩沙便利│ │一│許在蘆竹鄉瓦窯│同年8月3日15│Ⅱ姓名年│ 、彈珠檯、水果│超商 │ │ │村六福路57 號1│時止 │ 籍均不│ 盤、滿貫大亨各│94年度偵字第│ │ │樓勁永商行 │ │ 詳之成│ 1台(均含IC板 │14865號、第1│ │ │ │ │ 年男子│ 共6片),代幣 │6987號併辦 │ │ │ │ │ 阿成 │ 1043 枚 │ │ │ │ │ │ │Ⅱ寄分卡16張 │ │ ├─┼───────┼──────┼────┼────────┼──────┤ │十│94年7月16日23 │94年7月12日 │Ⅰ傅從豪│Ⅰ小瑪莉2台、彈 │F1便利商行 │ │二│時5分許在蘆竹 │起至同年月16│Ⅱ姓名年│ 珠台、麻將、賽│94年度偵字第│ │ │鄉○○村○○路│日23 時5分止│ 籍均不│ 馬各1台 (均含 │14768號併辦 │ │ │286號1樓正宗商│ │ 詳之成│ IC5板共5片)、 │ │ │ │行 │ │ 年男子│ 電玩代幣111枚 │ │ │ │ │ │ 阿成 │ │ │ ├─┼───────┼──────┼────┼────────┼──────┤ │十│94年9月30日19 │94年7月20日 │Ⅰ陳春香│Ⅰ小瑪莉3台、水 │尚旺便利商行│ │三│時28分許在大溪│起至同年9月 │(不起訴)│ 果台、麻將、跑│94年度偵字第│ │ │鎮○○里○○路│30日19時28分│Ⅱ姓名年│ 馬檯各1台(均 │21544 號併辦│ │ │2段294號巨力商│止 │ 籍均不│ 含IC板共6片) │ │ │ │行 │ │ 詳之成│ 、電玩代幣50枚│ │ │ │ │ │ 年男子│Ⅱ帳冊報表4張 │ │ │ │ │ │ 阿成 │ │ │ ├─┼───────┼──────┼────┼────────┼──────┤ │十│94年9月1日21時│94年8月初某 │Ⅰ傅從豪│Ⅰ小瑪莉2台、麻 │F1便利商行 │ │四│15分在蘆竹鄉大│日起至同年9 │Ⅱ姓名年│ 將、賽馬、彈珠│94年度偵字第│ │ │竹路286號正宗 │月1日21時15 │ 籍均不│ 台各1台 (均含 │17059號併辦 │ │ │商行 │分止 │ 詳之成│ IC板共5片)、電│ │ │ │ │ │ 年男子│ 玩代幣30枚 │ │ │ │ │ │ 阿成 │ │ │ ├─┼───────┼──────┼────┼────────┼──────┤ │十│94年8月24日17 │94年8月3日起│Ⅰ傅從豪│Ⅰ超級大舞台2 │94年度偵字第│ │五│時40分許在中壢│至同年8月24 │Ⅱ姓名年│ 台、滿貫大亨、│20576號併辦 │ │ │市○○路○段276│日17 時40分 │ 籍均不│ 動物奇觀各1台 │ │ │ │號台佳成便利商│許 │ 詳之成│ (均含IC板共4片│ │ │ │店 │ │ 年男子│ )、代幣1648枚 │ │ │ │ │ │ 阿成 │ │ │ ├─┼───────┼──────┼────┼────────┼──────┤ │十│94年8月14日16 │94年8月6日起│Ⅰ傅從豪│Ⅰ小瑪莉、彈珠台│94年度偵字第│ │六│時30分許在龍潭│至同年月14日│Ⅱ姓名年│ 各2台、麻將、 │17172號併辦 │ │ │鄉○○路○○段│16時30分止 │ 籍均不│ 水果盤各1台(均│ │ │ │223號大慶便利 │ │ 詳之成│ 含IC板共6片) │ │ │ │商店 │ │ 年男子│Ⅱ贈分卡135張 │ │ │ │ │ │ 阿成 │ │ │ ├─┼───────┼──────┼────┼────────┼──────┤ │十│94年10月18日23│94年9月底起 │Ⅰ傅從豪│Ⅰ超級大舞台3台 │94年度偵字第│ │七│時25分許在蘆竹│至同年10月18│Ⅱ姓名年│ 、麻將、賽馬各│20420號併辦 │ │ │鄉○○路286 號│日23 時25分 │ 籍均不│ 1台(均含IC板 │ │ │ │F1便利商店 │止 │ 詳之成│ 共5片) │ │ │ │ │ │ 年男子│ │ │ │ │ │ │ 阿成 │ │ │ ├─┼───────┼──────┼────┼────────┼──────┤ │十│94年10月15日21│94年10月4日 │Ⅰ傅從豪│Ⅰ金象賽馬會、水│94年度偵字第│ │八│時50分許在大溪│起至同年月15│Ⅱ姓名年│ 果盤各1台、超 │18400號併辦 │ │ │鎮○○路○段 │日21 時50分 │ 籍均不│ 級大舞台、麻將│ │ │ │294號巨力商行 │止 │ 詳之成│ 各2台(均含IC │ │ │ │ │ │ 年男子│ 板共6片)、代 │ │ │ │ │ │ 阿成 │ 幣950枚 │ │ │ │ │ │ │Ⅱ計分帳冊1份 │ │ ├─┼───────┼──────┼────┼────────┼──────┤ │十│94年12月28日13│94年10月初起│無 │Ⅰ小瑪麗電玩機台│95年偵字第20│ │九│時30分許在龜山│至同年12月28│ │ 3台、禮品式賭 │62號併辦 │ │ │鄉○○○路○段 │日13時30分許│ │ 臺2台、梭哈賭 │ │ │ │285號民生便利 │ │ │ 博機臺、麻將機│ │ │ │商店 │ │ │ 臺、賽馬式賭博│ │ │ │ │ │ │ 機臺各1各(均 │ │ │ │ │ │ │ 含IC板共8片) │ │ │ │ │ │ │ 、代幣322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