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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30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吳為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230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侵占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二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五年七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為平

書記官 江惠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30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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