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緝字第3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 月4 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5年4月4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緝字第3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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